民爆光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9 22: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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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光电”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芝精密”)49%股权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如下意见:
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
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已在《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
的情况。
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
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
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钟梓洋                     傅引                  彭学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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