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9 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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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
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
                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
厦门麦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
司”)4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详见同日披露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相关规
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
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
行业或者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
业或者上下游”。
  标的公司聚焦微型钻针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深耕 PCB 制造核心耗材领域,
为全球主要 PCB 厂商提供专业的微孔加工技术解决方案;其核心产品为 PCB、
FPC、IC 载板等钨钢微钻,尺寸覆盖 0.09mm-0.35mm,尤其擅长 0.20mm 以下极
小径微钻的研发与制造。
  公司主要从事 LED 绿色照明灯具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服务,
包括商业照明、工业照明和特种照明三大板块。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
业属于“C33 金属制品业”中的“C332 金属工具制造”中的子类“C3321 切削
属于限制类或者淘汰类行业。标的公司属于高端制造领域,符合创业板定位。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公司已通过现金收购厦芝精密 51%股权实现控股并表,
确立了公司在 PCB 钻针领域的业务布局。公司拟通过本次交易收购标的公司少
数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进
一步增强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提升公司在 PCB 钻针行业的研发、生产及销
售等方面的协同能力,强化公司在 PCB 钻针行业的产业布局。本次交易为公司
收购标的公司的少数股权,与公司处于同行业。因此,标的资产与公司现有业务
属于同行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
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
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 80%(元/股)
  注:交易均价和交易均价的 80%均保留两位小数且向上取整。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36.05 元/股,不
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实施 2025 年度权益分派,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04,670,000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1,483,309 股后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转增 41,274,676 股,转增后公司总
股本为 145,944,676 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24.83
元/股。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和《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页)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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