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欣兴工具”)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
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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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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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欣兴工具、公司 指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签署《发起人协议书》之浙江欣兴工
发起人 指
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
欣兴有限 指 浙江欣兴工具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欣兴控股 指 浙江欣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海盐农商行 指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艾能聚 指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整体变更设立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
《发起人协议书》 指
人协议书》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并将在上市后实施的《浙江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招股说明书》 指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5〕12258 号《浙江欣兴工具股份
《审计报告》 指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指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5〕12260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5〕12263 号《关于浙江欣兴工具
《纳税鉴证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5〕12262 号《关于浙江欣兴工具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注册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股东会议事规则》 指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指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指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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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主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商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天健、天健所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坤元评估 指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坤元评估出具的坤元评报〔2021〕735 号《浙江欣兴工具
资产评估报告 指 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相关资产及
负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
指
见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获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指
易的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公司本次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500.00 万股人
本次发行 指
民币普通股(A 股)的行为
公司本次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500.00 万股人
本次发行上市 指 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行
为
募投项目 指 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
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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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发行
股票和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制定稳定
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制定保护投资者利益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
于制定<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
制定<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
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欣兴工具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欣兴
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等议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股票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
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以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等
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股东会审议。
(二)2025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逐项表决方
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提交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
案。
(三)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会的召集、召开方
式、与会股东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其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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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的申请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截至
企业名称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2470442467XK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澉浦镇六里集镇堰山路 699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冬伟
注册资本 7,500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一般项目:金属工具制造;五金产品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通用
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
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
经营范围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淬火加工;货
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7 年 4 月 21 日[注]
营业期限 1997 年 4 月 21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发行人前身欣兴金属按照《公司法》要求重新规范设立登记的时间为 1997 年 4
月 21 日,欣兴金属最初设立时间为 1994 年 6 月 28 日。
(二)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系采用发起设立方式,由欣
兴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需要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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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系以发起设立方式由欣兴有
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
间自欣兴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三年。
(四)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组织机构的人员均能够按照《公司章程》、发行人制定的
相关议事规则及有关内部规章制度规范履职,即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且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时间
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承销协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及《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
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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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股东会已就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一条的规定。
有关公司治理制度,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确认,发行人已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户、供应商,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确认,发行人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
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本次
发行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及保荐人华泰联
合证券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符合
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发行人主要从事孔加工刀具中钻削刀具产品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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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 3 年以上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所
述,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依法履行职责,具备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
财务会计报告已由天健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发行人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
报告的可靠性,并已由天健所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行人的资
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和“十五、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管理团队稳定,最
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
演变”部分所述,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
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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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的规定。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
大债权债务”和“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发行人不存在涉及
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
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根据《招股说明书》及本所律师向发行人管理
层访谈确认,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
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结合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
况,主要业务合同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要从事孔加工刀具中钻削刀具产
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查询,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书面确认
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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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 7,500 万元,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前
的股本总额为 7,500 万元,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 2,500
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
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满足《公司法》《证券
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尚需取得深交所的
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四、 发行人的设立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且已办理相关登记
手续;发行人设立时创立大会的程序、所议事项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协议书》的内容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
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及验资等必要程序,发行人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情况
根据相关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
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
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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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所有权、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以及专利,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其资产具有完整性。
(二)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也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有机构
混同的情形。
(四)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
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五)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孔加工刀具中钻
削刀具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
系统;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发行人独立
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
营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
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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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时共有 6 名发起人,设立时共持有发行人股份
朱冬伟、朱虎林、姚红飞、朱红梅、郁其娟,上述 6 名发起人股东以其各自在欣
兴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出资认购发行人全部股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发行人出资、成为发起
人股东的资格;
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债务依法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二)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15 名股东,包括 5 名自然
人股东和 10 名非自然人股东,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三)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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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欣兴控股。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三)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为朱冬伟、姚红飞、朱虎林、朱红梅、郁其娟。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工商资料,并对股东进行访谈,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不存在限制或禁止投资的情形;发行人的发
起人数量、住所、出资方式、比例、时间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该等资产投入发
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不存在限制或禁止投资的情形;发行人股东的
出资方式、比例、时间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朱
冬伟、姚红飞、朱红梅、朱虎林、郁其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充
分合理,符合相关规定,且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股本及演变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经本
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所涉内部决议、股权转让文件、公司
章程、验资文件、工商变更登记证明等资料的查验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权演变中的相关瑕疵已经规范整改,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情况,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前身工具厂设立、注销以及欣兴金属的设立均未涉及国有及集体资产投入
并经有权部门确认,不存在纠纷或争议情况;发行人对赌条款的清理符合《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相关要求。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股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份权属
清晰,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等权利
限制,亦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目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在新加坡设有全资子公司 EVERN
PTE. LTD.。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贸易及投资控股业务,实际未开展经营业务,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新加坡法律的相关规定。
(三)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均为孔加工刀具中钻削刀具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
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
产经营正常,具备现阶段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证书,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
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设立的子公司符合
当地法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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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务突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
争(一)发行人的关联方”所述内容。
(二) 关联交易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二)关联交易”所述内容。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 关联交易承诺
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书面承诺,具体内容合法、有效。
(四)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了审议。
(五)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规
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
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分别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确认 2022 年度至 2024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
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相关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利益
和中小股东利益,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 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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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
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具体内
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其内部
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且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
有效。发行人已将上述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
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
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设备、在建工程等,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的重大
权属纠纷。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设定抵押、质押或其
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
务”部分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风险,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
债风险。
(二) 侵权之债
经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
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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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外,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报告期内不存在其
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与其关联方之间报告期内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部
分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而发
生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设立至今(即股份公司设立)的公司合并、分立、增资扩股、
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合
并或分立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增
资扩股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
立以来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的情形。
(二) 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未来一年内没有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剥
离、收购或出售的计划。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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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最近三年的修改已履
行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根据《公司章
程》,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并对其职权作出了明
确的划分。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健全的议
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均经法定程序产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
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最近三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
关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
章程的规定;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并根据天健所出具的《纳税鉴证报告》及《审计报告》,
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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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
据,合法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
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信用中国(浙江)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嘉
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官方网站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的公示信息、访谈发行人
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因违反
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信用中国(浙江)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海
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的公示信息及发行人出具的
书面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守法经营,不存在因违反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海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 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信用中国(浙江)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海
盐县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的信息、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
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海盐县应急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曾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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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性的环保事件,未受到过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的
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
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获得必要的批准、备案。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
合作的情形,亦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并已经发行人内部批准
和有权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专
户中集中管理。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且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www.gsxt.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
判文书网”( wenshu.court.gov.cn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zxgk.court.gov.cn/zhixing)及“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
平台(zxgk.court.gov.cn/shixin)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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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信用中国(浙
江)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所在地各政
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以及访谈发行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本所律师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均不涉及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涉及发行人重要资产、权益和业务及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实质影响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最近三年内
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
表、取得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事项,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四) 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
制:
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限制,本所对于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存在的重
大法律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对《招股说明书》的整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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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
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所引用的本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的劳动保障
(1)主管部门的守法证明
根据信用中国(浙江)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
人有关人力资源、住房公积金的主管部门,确认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
针对发行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期间(以下简
称“期间内”)的“五险一金”缴纳事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
“如因欣兴工具期间内欠缴少缴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欣兴工
具被相关人员或有权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对欣兴工具进
行处罚的,本公司/本人将无条件地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
被追索的款项及相关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欣兴工具追偿,保证欣兴工具不会因
此遭受任何损失。
如因期间内政策调整,欣兴工具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出现需要补缴之情
形,本公司/本人将无条件地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欣兴工具补缴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全部责任,且在承担后不向欣兴工具追偿,保
证欣兴工具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全员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情
形,但上述补缴金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值极低,且经访谈发行人主管部门确认不
存在行政处罚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专项承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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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不存在劳务派遣情况。
(二)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承诺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等责任主体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等申
报文件中作出持有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的承诺、关于稳定股价的预
案及承诺、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和承诺、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
诺、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承诺,同时出具了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
出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十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
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尚需取得深
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陆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文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欣兴工具”)的委托,并根据发
行人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
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欣兴工具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
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本所律师就发行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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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
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中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
义:
发行人、欣兴工具、公司 指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签署《发起人协议书》之浙江欣兴
发起人 指
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
欣兴有限 指 浙江欣兴工具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欣兴控股 指 浙江欣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黑河恒聚 指 黑河恒聚进出口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海盐农商行 指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艾能聚 指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创投 指 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平湖浙创 指 平湖市浙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华凤起 指 普华凤起(宁波)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控基石 指 安徽国控基石混改升级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景禾基石 指 苏州景禾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产融致远 指 海盐产融致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易创科创 指 海盐易创科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国贰号 指 嘉兴嘉国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琏创投 指 海琏创业投资(嘉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并将在上市后实施的《浙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招股说明书》 指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5〕16463 号《浙江欣兴工具股份
《审计报告》 指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5〕16464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指
告》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5〕16467 号《关于浙江欣兴工具
《纳税鉴证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
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5〕16466 号《关于浙江欣兴工具
指
告》 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指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指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天健、天健所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坤元评估 指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
获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指
交易的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公司本次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500.00 万股
本次发行 指
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行为
公司本次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500.00 万股
本次发行上市 指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的行为
募投项目 指 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报告期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6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
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 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及承销协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及《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
定。
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
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股东会已就本次拟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及有关公司治理制度,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访谈确认,发行人已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户、供应商,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确认,发行人具有持续
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定。
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本
次发行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及保荐人华泰
联合证券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发行人主要从事孔加工刀具中钻削刀具产
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三条的规定。
(1)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 3 年以上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依法履行职责,具备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已由天健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发行
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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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已由天健所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行人的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三、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部分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
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一)项的规定。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二、发行人的业务”、 “ 七、发行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部分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
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
的重大债权债务”和“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
文部分之“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十、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
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根据《招股说明书》及本所律师向发行人
管理层访谈确认,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
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结合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实际
情况,主要业务合同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要从事孔加工刀具中钻削刀
具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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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查
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
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书面确
认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
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总额为 7,500 万元,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
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7,500 万元,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
过 2,500 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
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于 1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
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满足《公司法》《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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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
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为孔加工刀具中钻削刀具产品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期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期间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年度 2025 年 1-6 月
营业收入(元) 244,371,148.72
主营业务收入(元) 242,839,984.55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9.3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期间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主
营业务突出,且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发行人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持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境内许可及资质证书如下:
序
持有人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到期日 颁发单位
号
城镇污水排入
海盐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证
嘉兴市生态环
境局
浙江省科学技
术厅、浙江省
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
税务总局浙江
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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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证书 理局
食品经营 海盐县市场监
许可证 督管理局
序
持有人 证书名称 认证标准 到期日 颁发单位
号
方圆标志认
欣兴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GB/T 19001-
工具 证书 2016/ISO 9001:2015
公司
方圆标志认
欣兴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GB/T 24001-
工具 证书 2016/ISO 14001:2015
公司
欣兴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GB/T 19022- 中启计量体
工具 证书 2003/ISO 10012:2003 系认证中心
方圆标志认
欣兴工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GB/T 45001-
具 系认证证书 2020/ISO 45001:2018
公司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在新加坡设有全资子公司
EVERN PTE. LTD.。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贸易及投资控股业务,实际未开展
经营业务。根据尚德律师事务所(Advox Law LLC)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自 EVERN PTE. LTD 成立之日起至前述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EVERN PTE. LTD.没有任何新的或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也从未因违反新加坡
法律法规而受到新加坡政府的处罚。
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欣兴控股,实际控制
人为朱冬伟、朱红梅、姚红飞、朱虎林、郁其娟,期间内未发生变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一般项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
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新材料技术研
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设备研发;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工程和
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
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
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 发行人控股股东
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持有 60%股权,
欣亿特(嘉
电池零配件销售;技术进出口;电工仪器仪 发行人实际控制
表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人朱冬伟担任执
件有限公司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行董事兼法定代
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 表人的企业
发;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润滑油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新材料技术研
发;机械设备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风电场相关系统研
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工程和技术研
究和试验发展;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汽车零
欣亿特(嘉兴)
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生
汽车零部件有限
产测试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
嘉兴汽联汽车 公司持有 70%股
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
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
限公司 控制人朱冬伟担
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技术进出口;电工
任董事兼法定代
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
表人的企业
备销售;润滑油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
欣亿特(嘉兴)
汽车零部件有限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相关的技术研究、科技创
嘉兴市汽联新 公司出资 100%,
新、校企合作、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测
试与试验、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件技术研究院 人之一朱冬伟担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任理事长的非盈
利社会组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前述第 1 项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欣兴
控股以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为朱冬伟、姚红飞、朱红梅、朱虎林、郁其娟,期间内未发生变更。
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管理人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欣兴控股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职务
除前述第 4 项至第 6 项所列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关联自然人以外,上
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亦均
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1)境内控股子公司
发行人在境内共有 1 家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黑河恒聚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1100MADQYACDXC
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黑河片区园区
住所
服务中心 123-5 室(DZ)
法定代表人 朱冬伟
注册资本 1 万元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 100%股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电气设备销售;金属工具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金属制品
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日用家电零
经营范围
售;日用电器修理;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
贸易代理;贸易经纪;离岸贸易经营。
成立日期 2024 年 7 月 15 日
营业期限 2024 年 7 月 15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情况 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
(2)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等,发行人在境外共有 1 家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
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EVERN PTE. LTD.
公司编号 202515224E
注册办事处地址
SINGAPORE 417868
总股本 100,000 股,每股面值 1 新加坡元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 100%股权
法律地位 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性质 投资控股
成立日期 2025 年 4 月 9 日
经营情况 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持有 1 家公司 5.0088%的股权,
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24254846268L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住所 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 176 号
法定代表人 郑忠月
注册资本 51,024.3258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 金融业务(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
成立日期 1993 年 11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1993 年 11 月 18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控制,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除发行人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情况
如下: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号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朱虎林配偶之胞弟持股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姚红飞之胞妹持股 100%
嘉兴海创会计师事务所(普 发行人独立董事朱利祥持有 70%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
通合伙) 事务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浙江海创杰控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70%、发行人独立董
事朱利祥之配偶持股 2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杭州昕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 发行人独立董事朱利祥之子持股 50%并担任执行董事
司 兼经理
发行人独立董事朱利祥之子持股 70%并担任执行董事
兼经理
常州禾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
常州易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常州禾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 100%,发行人独
公司 立董事王树林之子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不属于上述 1-10 项所界定的关联方,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谨慎性原
则认定的其他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浙江友创特种金属材料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冬伟持有 22.4%股权并担任监事,
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朱虎林、朱红梅分别持有 7.8%股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晋江市友创金属材料有限 浙江友创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持有 10%股权、发行人
公司 实际控制人朱冬伟持有 8%股权并担任监事的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报告期内曾担任公司监事职务,于 2023 年 5 月起不再
担任公司监事
中机赛因(北京)质量认 发行人独立董事查国兵曾担任董事的企业,该企业于
证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注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虎林配偶之胞弟沈金华曾持股
兼经理、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该企业于 2023 年 5 月注
销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树林曾持股 48.5714%并担任总经理
的企业,王树林于 2023 年 4 月退出持股并卸任总经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销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朱冬伟曾持有
有限公司 0.39%股权,自 2024 年 10 月起不再持有股权
(二)关联交易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等文件,发行人在期
间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年 1-6 月
艾能聚 电费采购 89.69
经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采购凭证,发行人期间内向艾能聚支付电
费,双方之间的交易定价具有合理性,价格公允。
(1)关联方存款余额
发行人于 2008 年在海盐农商行开立银行账户,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银
行存款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方 2025.6.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银行存款 海盐农商行 11,819.67
(2)关联银行借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海盐农商行的借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发行人为正常开展业务需要在海盐农商行开立普通银行账户,存贷利率、
手续费率按照市场利率,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具备公允性。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71.99
(1)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6.30
应付账款 海盐友帮纸箱厂 -
应付账款 艾能聚 37.1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期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
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未发生变
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的注册商标证书及本所律师取得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证明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根据发行人专利证书及本所律师取得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证明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有效专利情况详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已注册并拥有的域名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
(三)房屋及土地租赁事项
江经济特区土地租赁合同》,具体如下:
出租人 Koh Kong Zhejiang SEZ Co..Ltd
承租人 公司
位置 柬埔寨戈公省浙江经济特区,纽约大道以西,伦敦大道以北。
租赁面积(m2) 13,324
土地用途 工业用地
租赁期限 2025 年 3 月 8 日至 2075 年 3 月 7 日
租金 土地租赁总价暂定 66.62 万美元(不含税) ,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 49
年,无需再缴纳租金。承租人有续租权,租赁期满 99 年后,承租人
向出租人支付 1 美元的租金,合同租赁期限续期 50 年并自动顺延 49
年,到期后继续以 1 美元价格续租,以此类推。
公司与 Koh Kong Zhejiang SEZ Co.Ltd 签署的《戈公浙江经济特区十地租
赁合同》实质上属于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受限于柬埔寨当地法律要求,以
租赁合同形式进行执行。
(四)查验及结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期间内的主要财产进行了查验,包括取得海盐县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
询了发行人专利的权属状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取得发行人的注册商标
证明、专利副本证明,核查发行人期间内新增的有效专利证书及缴费凭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期间内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拥有上述主要
财产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对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
的行使不存在限制情况。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主要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以及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访谈,发行人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原材料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单个合同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序号 供应商 合同金额 采购产品 签署日期 履行情况
河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供应商 合同金额 采购产品 签署日期 履行情况
硬质合金刀片坯
造新材料有
限公司
硬质合金刀片坯
际贸易有限
公司
中信泰富钢
公司
特种钢有限 工具钢
CB
CERATIZIT 150.03 万美 硬质合金刀片坯
Luxembourg 元 料
S.A.
(2)资产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单个合同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资产采购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供应商 合同金额 采购产品 签署日期 履行情况
海盐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苏美达国际技术
贸易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与主要客户签订框架协议或销售订单开展产品销售,
公司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签订的框架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销售 主要销售 签署时
序号 客户名称 有效期 履行情况
订单金额 产品 间
自 2022 年 1 月
年 12 月 31 日
止
框架协议/ 自 2023 年 1 月
海盐三环进出口 刀具及配
以具体订 1 日起至 2023
单为准 年 12 月 31 日
止
自 2024 年 1 月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销售 主要销售 签署时
序号 客户名称 有效期 履行情况
订单金额 产品 间
止
自 2025 年 1 月
年 12 月 31 日止
自签订之日起
西安玖沃商贸有 刀具及配 3 年内有效
以具体订
限公司 件 自签订之日起
自生效日起持
续有效,初始
期限为三年。
此后,按年度
自动续期(每
框架协议/ 年为续期周
创科实业有限公 刀具及配
司 件
单为准 何一方在初始
期限或任何续
期周期到期前
至少 60 天发出
不续期的书面
通知
有效期自生效
Eibenstock 之日起三年内
框架协议/
Positron 刀具及配 有效,本协议
Elektrowerk 件 到期后如双方
Private Limited 单为准
均无异议,自
动延续三年
有效期自生效
之日起三年内
Broachcutter 框架协议/
刀具及配 有效,本协议
件 到期后如双方
Private Limited 单为准
均无异议,自
动延续三年
自 2022 年 1 月
年 12 月 31 日
止
框架价格 自 2023 年 1 月
博世电动工具
协议/以具 刀具及配 2023.5.2 1 日起至 2024
体订单为 件 9 年 12 月 31 日
司
准 止
自 2025 年 1 月
止
注:报告期内,公司与泛音未签署框架合同,采用逐笔订单形式开展业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
序号 贷款人 借款额度 借款期限 签署日期 履行情况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
支行
报告期内,因公司项目建设需要,公司与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嘉
兴海同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相关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同对方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签署日期 履行情况
建筑工程
服务
建筑工程
服务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
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关联交易外,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期间内不存在其
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与其关联方之间期间内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查验《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
及其他应付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
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6.30
押金保证金 100.20
出口退税款 156.58
合计 256.78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6.30
押金保证金 28.00
其他 4.72
合计 32.7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合同
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风
险,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
债;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债权债
务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期间内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
联方之间期间内不存在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期间内金额较大的其他应
收、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期间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共召开 4 次董事会会议、3 次监事会会
议、4 次股东会会议。
(二)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期间内新增的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事项查验了全套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股东会的会议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议案、表
决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文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期间内新增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会
的召开程序、会议表决和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在发
行人外的具体任职如下:
在发行人所任
姓名 兼职单位 兼职职务 关联关系
职务
欣兴控股 董事 发行人控股股东
浙江友创特种金属材 发行人实际控制
监事
料有限公司 人参股的企业
晋江市友创金属材料 发行人实际控制
监事
有限公司 人参股的企业
朱冬伟 董事长、总经理 欣亿特(嘉兴)汽车 发行人实际控制
执行董事
零部件有限公司 人控制的企业
嘉兴市汽联新能源汽 发行人实际控制
理事长
车零部件技术研究院 人控制的企业
嘉兴汽联汽车零部件 发行人实际控制
董事
研发有限公司 人控制的企业
朱虎林 董事 欣兴控股 董事长、经理 发行人控股股东
董事、副总经
姚红飞 欣兴控股 董事 发行人控股股东
理、董事会秘书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
独立董事 无其他关联关系
限公司
王树林 独立董事
安徽大昌科技股份有
独立董事 无其他关联关系
限公司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
独立董事 无其他关联关系
有限公司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
独立董事 无其他关联关系
限公司
朱利祥 独立董事
嘉兴海创会计师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 发行人独立董事
所(普通合伙) 人、主任会计师 投资的企业
浙江圣玺投资管理有
监事 无其他关联关系
限公司
全国刀具标准化技术
副主任委员 无其他关联关系
委员会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
查国兵 独立董事 秘书长 无其他关联关系
会工具分会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
独立董事 无其他关联关系
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朱红梅 副总经理 欣兴控股 董事 发行人控股股东
郁其娟 副总经理 欣兴控股 董事 发行人控股股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发行人所任
姓名 兼职单位 兼职职务 关联关系
职务
海盐欣兴小额贷款有 发行人控股股东
董事长
限公司 参股的企业
(二)发行人期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人董事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为朱冬伟、朱虎林、姚红飞、唐雪光、王
树林、朱利祥、查国兵。其中,朱冬伟为董事长,王树林、朱利祥、查国兵为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人监事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成员为沈哲明、黄海明、姜雅群。其中,沈哲
明为监事会主席,黄海明为职工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总经理为朱冬伟,副总经理为姚红飞、朱红梅、郁
其娟 ,董事会秘书为姚红飞 ,财务总监为唐雪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期间内发行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八、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纳税鉴证报告》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
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
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
值的 1.2%计缴
城镇土地使用
税
城市维护
建设税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欣兴工具 15% 15% 15% 15%
黑河恒聚 25% 25% - -
EVERN PTE.LTD. 17% - - -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
策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251 号),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2022 年度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 2023 年 12 月 28 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
布的《对浙江省认定机构 2023 年认定报备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告》,
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 3 年,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20〕51 号),2022 年度
公司免于计缴土地使用税。
(三)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享受政府补助的政策依据及支付凭证等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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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2025 年 1-6 月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合计 279.68
(四)发行人的完税情况
根据信用中国(浙江)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确认自 2025 年 1 月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等平台的公开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检索黑河恒聚所在
地税务主管部门官方网站,黑河恒聚在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
而受到主管税务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尚德律师事务所(Advox Law LLC)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EVERN PTE. LTD.自成立之日起至前述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遵守了所
有适用的新加坡税务法律,不存在新加坡税务局针对目标公司的税务合规调查
或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期间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期间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期间内享受的政府补助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
效;发行人在期间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信用中国(浙江)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确认自 2025 年 1 月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等平台的公开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检索黑河恒聚所在
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官方网站,黑河恒聚在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
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信用中国(浙江)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确认自 2025 年 1 月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等平台的公开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检索黑河恒聚所在
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黑河恒聚在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相关市场监督
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信用中国(浙江)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确认自 2025 年 1 月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等平台的公开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检索黑河恒聚所在
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黑河恒聚在期间内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方面法
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期间内,发行人未曾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
性的环保事件,未受到过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的产
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
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
形;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情形。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www.gsxt.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
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zxgk.court.gov.cn/zhixing)及“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平台(zxgk.court.gov.cn/shixin)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信用中国
(浙江)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所在
地各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以及访谈发行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本所律师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涉及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涉及发行人重要资产、权
益和业务及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实质影响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
件,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
查表、取得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四)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
制:
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院、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限制,本所对于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在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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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期间内发行人员工的劳动保障
(1)主管部门的守法证明
根据信用中国(浙江)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确认自 2025 年 1 月
无违法违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
不存在劳务派遣情况。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内部批准和授权,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
册程序。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郑国英
经办律师:
沈高妍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 2100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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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如下:
序号 商标 注册人 注册号 有效期限 核定类别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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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商标 注册人 注册号 有效期限 核定类别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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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商标 注册人 注册号 有效期限 核定类别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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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商标 注册人 注册号 有效期限 核定类别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境外注册商标如下:
序号 商标 权利人 注册号 有效期至 核定类别 取得方式 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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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境内专利情况如下:
他项权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权期限
利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他项权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权期限
利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他项权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权期限
利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他项权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权期限
利
自申请日之日起 15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可更换刀头的旋转切削刀具及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法
一种单向回弹止退式快速连接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装置及快装式刀具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他项权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权期限
利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一种深孔加工用内排屑深孔钻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及其钻削方法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一种复合型旋转切削刀杆及使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用该刀杆的钻孔刀具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他项权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权期限
利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他项权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权期限
利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一种锁紧机构、定位装置及锁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紧方法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他项权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权期限
利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他项权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权期限
利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一种采用分体式刀头的旋转加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工刀具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采用分体式刀头的旋转加工刀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具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5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他项权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权期限
利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一种快速拆装结构、切削工具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及快速拆装方法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5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他项权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权期限
利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一种进水器一、进水器二以及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冷却装置 年
一种阀门一、阀门二以及阀门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组件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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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权期限
利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他项权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权期限
利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一种夹具、钻头组件及钻孔装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置 年
一种快拆结构、钻孔装置及快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拆方法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他项权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权期限
利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2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他项权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权期限
利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5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他项权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权期限
利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他项权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权期限
利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一种磁座的冷却结构以及磁座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钻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一种具有聚磁功能的磁座以及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磁座钻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他项权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权期限
利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5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一种用于磁座钻机上辅助定位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的激光照射结构 年
一种用于安装正六角星形刀片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的刀杆及刀具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他项权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权期限
利
一种多点冷却可换刀片式钻杆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及钻头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0
年
自申请日之日起 15
年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境外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别 申请日 专利权人 国家 使用权期限 取得方式
削方法和刀头安装方法 日起 20 年
削方法和刀头安装方法 日起 20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三: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下: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权利人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取得方式 有效期至 登记日期
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
创恒商城平台软件 50 年或首次发表后第
[简称:创恒]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以
孰晚为准
欣兴工具商城平台软
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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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发行人拥有的域名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域名如下:
序号 注册人 域名 注册日期 到期日 取得方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 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欣兴工具”)的委托,并根据发
行人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
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欣兴工具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
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出
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
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出具
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本所律师就发行人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释义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
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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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
义:
发行人、欣兴工具、公司 指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签署《发起人协议书》之浙江欣兴
发起人 指
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
欣兴有限 指 浙江欣兴工具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欣兴控股 指 浙江欣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黑河恒聚 指 黑河恒聚进出口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海盐农商行 指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艾能聚 指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创投 指 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平湖浙创 指 平湖市浙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华凤起 指 普华凤起(宁波)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控基石 指 安徽国控基石混改升级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景禾基石 指 苏州景禾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产融致远 指 海盐产融致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易创科创 指 海盐易创科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国贰号 指 嘉兴嘉国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琏创投 指 海琏创业投资(嘉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环进出口 指 海盐三环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达建设 指 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并将在上市后实施的《浙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招股说明书》 指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6〕414 号《浙江欣兴工具股份
《审计报告》 指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6〕415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指
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6〕420 号《关于浙江欣兴工具
《纳税鉴证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6〕422 号《关于浙江欣兴工具
指
告》 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指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指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天健、天健所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坤元评估 指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获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指
交易的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公司本次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500.00 万股
本次发行 指
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行为
公司本次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500.00 万股
本次发行上市 指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的行为
募投项目 指 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报告期 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
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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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及承销协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及《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
定。
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股东会已就本次拟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司治理制度,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确认,发行
人已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
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户、供应商,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确认,发行人具有持续
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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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本
次发行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及保荐人华泰
联合证券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发行人主要从事孔加工刀具中钻削刀具产
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三条的规定。
(1)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 3 年以上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依法履行职责,具备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已由天健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发行
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已由天健所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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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
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
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
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
定。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
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
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结合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实际
情况,主要业务合同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要从事孔加工刀具中钻削刀
具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查
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
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
明及其书面确认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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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总额为 7,500 万元,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0 万
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7,500 万元,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
过 2,500 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
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于 2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
一款第(四)项及第 3.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满足《公司法》《证券
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
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的股东
(一)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人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等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份权
属清晰,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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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限制,亦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期间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年度 2025 年度
营业收入(元) 511,643,951.69
主营业务收入(元) 508,796,370.36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9.44%
根据上述财务数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期间内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
主营业务突出,且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持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境内许可及资质证书如下:
序
持有人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到期日 颁发单位
号
城镇污水排 海盐县住房
欣兴工
具
许可证 局
欣兴工 嘉兴市生态
具 环境局
浙江省科学
技术厅、浙
欣兴工 高新技术企 江省财政
具 业证书 厅、国家税
务总局浙江
省税务局
欣兴工 食品经营 海盐县市场
具 许可证 监督管理局
序
持有人 证书名称 认证标准 到期日 颁发单位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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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标志认
欣兴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GB/T 19001-
工具 证书 2016/ISO 9001:2015
公司
方圆标志认
欣兴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GB/T 24001-
工具 证书 2016/ISO 14001:2015
公司
欣兴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GB/T 19022- 中启计量体
工具 证书 2003/ISO 10012:2003 系认证中心
方圆标志认
欣兴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GB/T 45001-
工具 系认证证书 2020/ISO 45001:2018
公司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在新加坡设有全资子公司
EVERN PTE. LTD.。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贸易及投资控股业务,实际未开展
经营业务。根据尚德律师事务所(Advox Law LLC)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自 EVERN PTE. LTD 成立之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11 日,
EVERN PTE. LTD.没有任何新的或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也从未因违反新加坡
法律法规而受到新加坡政府的处罚。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如
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欣兴控股,实际控制
人为朱冬伟、朱红梅、姚红飞、朱虎林、郁其娟,期间内未发生变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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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
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新材料技术研
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设备研发;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工程和
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
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
发行人控股股东
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
欣兴控股持有
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欣亿特(嘉 60%股权,发行人
电池零配件销售;技术进出口;电工仪器仪
表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件有限公司 伟担任执行董事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兼法定代表人的
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
企业
发;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润滑油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新材料技术研
发;机械设备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风电场相关系统研
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工程和技术研
究和试验发展;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汽车零
欣亿特(嘉兴)
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生
汽车零部件有限
产测试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
嘉兴汽联汽车 公司持有 70%股
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
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
限公司 控制人朱冬伟担
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技术进出口;电工
任执行董事兼法
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
定代表人的企业
备销售;润滑油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
欣亿特(嘉兴)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相关的技术研究、科技创 汽车零部件有限
嘉兴市汽联新 新、校企合作、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测 公司出资 100%,
件技术研究院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 人之一朱冬伟担
动)。 任理事长的非盈
利社会组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前述第 1 项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欣兴
控股以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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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为朱冬伟、姚红飞、朱红梅、朱虎林、郁其娟,期间内未发生变更。
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及其变化具体详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之“八、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管理人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欣兴控股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职务
除前述第 4 项至第 6 项所列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关联自然人以外,上
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亦均
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1)境内控股子公司
发行人在境内共有 1 家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黑河恒聚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1100MADQYACDXC
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黑河片区园区
住所
服务中心 123-5 室(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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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朱冬伟
注册资本 1 万元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 100%股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电气设备销售;金属工具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金属制品
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日用家电零
经营范围
售;日用电器修理;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
贸易代理;贸易经纪;离岸贸易经营。
成立日期 2024 年 7 月 15 日
营业期限 2024 年 7 月 15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等,发行人在境外共有 1 家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
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EVERN PTE. LTD.
公司编号 202515224E
注册办事处地址
SINGAPORE 417868
总股本 100,000 股,每股面值 1 新加坡元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 100%股权
法律地位 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性质 投资控股
成立日期 2025 年 4 月 9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共有 1 家参股公司浙江海盐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有该公司 5.0088%的股权,该公司的基本情
况如下:
企业名称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24254846268L
住所 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 176 号
法定代表人 郑忠月
注册资本 51,024.3258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营范围 金融业务(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
成立日期 1993 年 11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1993 年 11 月 18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控制,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除发行人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情况
如下: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号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副总经理郁其娟担任
董事长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朱虎林配偶之胞
弟持股 100%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姚红飞之胞妹持股 100%
嘉兴海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 发行人独立董事朱利祥持有 70%合伙份额并担
伙)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浙江海创杰控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70%、发行人
事兼经理
发行人独立董事朱利祥之子持股 70%并担任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
常州禾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 100%,
经理
不属于上述 1-10 项所界定的关联方,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谨慎性原
则认定的其他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浙江友创特种金属材料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冬伟持有 22.4%股权,实际控制人朱
有限公司 虎林、朱红梅分别持有 7.8%股权
晋江市友创金属材料有
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报告期内曾担任公司监事职务,于 2023 年 5 月起不再担
任公司监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虎林配偶之胞弟沈金华曾持股
兼经理、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该企业于 2023 年 5 月注销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树林曾持股 48.5714%并担任总经理的
企业,王树林于 2023 年 4 月退出持股并卸任总经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销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朱冬伟曾持有
份有限公司 0.39%股权,自 2024 年 10 月起不再持有股权
发行人独立董事朱利祥之子叶睿骜曾持股 50%并担任执
杭州昕纳气体装备有限
公司
有股权和任职
嘉兴世赫建达智能装备 发行人独立董事朱利祥曾担任董事的企业,2026 年 1 月
有限公司 20 日起不再任职
(二)关联交易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等文件,发行人在期
间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年度
艾能聚 电费采购 186.64
经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采购凭证,发行人期间内向艾能聚支付电
费,双方之间的交易定价具有合理性,价格公允。
(1)关联方存款余额
发行人于 2008 年在海盐农商行开立银行账户,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银行存款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方 2025 年末
银行存款 海盐农商行 11,60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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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397.98
(1)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 年度
应付账款 艾能聚 25.6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期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
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未发生变
更。
(二)知识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注册商标情况未发生变更。
(1)境内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期间内新增 25 项境内
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所有 使用权 取得方 他项
申请日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号 类别 权人 期限 式 权利
一种锁止 自申请
发明 欣兴 原始取
专利 工具 得
止方法 起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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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申请
发明 磁座钻机 欣兴 原始取
专利 控制电路 工具 得
起 20 年
一种快速
拆装结 自申请
发明 欣兴 原始取
专利 工具 得
及快速拆 起 20 年
装方法
一种金属 自申请
发明 欣兴 原始取
专利 工具 得
理工艺 起 20 年
自申请
实用 一种外冷 欣兴 原始取
新型 却钻头 工具 得
起 10 年
自申请
实用 一种麻花 欣兴 原始取
新型 钻 工具 得
起 10 年
自申请
实用 一种台阶 欣兴 原始取
新型 钻 工具 得
起 10 年
自申请
实用 一种钢板 欣兴 原始取
新型 钻 工具 得
起 10 年
自申请
实用 欣兴 原始取
新型 工具 得
起 10 年
自申请
实用 一种挤压 欣兴 原始取
新型 丝锥 工具 得
起 10 年
自申请
实用 一种分体 欣兴 原始取
新型 式模块钻 工具 得
起 10 年
一种钻头 自申请
实用 欣兴 原始取
新型 工具 得
孔钻 起 10 年
一种钻头 自申请
实用 欣兴 原始取
新型 工具 得
孔钻 起 10 年
一种旋转 自申请
实用 欣兴 原始取
新型 工具 得
具 起 10 年
一种刀片 自申请
实用 欣兴 原始取
新型 工具 得
刀具 起 10 年
一种刀具 自申请
实用 欣兴 原始取
新型 工具 得
结构 起 10 年
实用 202422538425 一种挤压 欣兴 自申请 原始取
新型 X 丝锥 工具 日之日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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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10 年
自申请
实用 一种反螺 欣兴 原始取
新型 旋槽丝锥 工具 得
起 10 年
自申请
实用 一种倒角 欣兴 原始取
新型 刀 工具 得
起 10 年
一种抗振 自申请
实用 欣兴 原始取
新型 工具 得
刀具 起 10 年
一种刀片 自申请
实用 欣兴 原始取
新型 工具 得
刀具 起 10 年
自申请
实用 一种台阶 欣兴 原始取
新型 钻 工具 得
起 10 年
一种刀杆
自申请
实用 及轴向拉 欣兴 原始取
新型 紧式柄部 工具 得
起 10 年
安装结构
自动进给 自申请
实用 欣兴 原始取
新型 工具 得
座钻机 起 10 年
激光定位
自申请
实用 顶针及钻 欣兴 原始取
新型 头及磁座 工具 得
起 10 年
钻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期间内有 2 项境内专
利失效,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名 所有权 使用权 取得 他项
申请日 专利号
号 类别 称 人 期限 方式 权利
自申请
实用 实心钢 欣兴工 日之日 原始
新型 轨钻 具 起 10 取得
年
自申请
实用 高速钢 欣兴工 日之日 原始
新型 钢轨钻 具 起 10 取得
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期间内有 4 项境内专
利所有权由与华侨大学共同所有变更为单独所有,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所有权 使用权 取得 他项
申请日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号 类别 人 期限 方式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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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磁座
自申请
实用 的冷却结 欣兴工 原始
新型 构以及磁 具 取得
起 10 年
座钻
一种磁致 自申请
实用 欣兴工 原始
新型 具 取得
吸盘 起 10 年
一种具有
自申请
实用 聚磁功能 欣兴工 原始
新型 的磁座以 具 取得
起 10 年
及磁座钻
一种金属 自申请
发明 欣兴工 原始
专利 具 取得
理工艺 起 20 年
(2)境外专利
根据发行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
内无新增境外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
未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情况未发生变更。
(三)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期间内的主要财产进行了查验,包括取得海盐县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
询了发行人专利的权属状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取得发行人的注册商标
证明、专利副本证明,核查发行人期间内新增的有效专利证书及缴费凭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期间内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拥有上述主
要财产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对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
权的行使不存在限制情况。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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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主要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以及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访谈,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原材料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单个合同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材料采购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供应商 合同金额 采购产品 签署日期 履行情况
硬质合金刀片坯
造新材料有
限公司
硬质合金刀片坯
料
福达特钢 工具钢
CERATIZIT 硬质合金刀片坯
Luxembourg 150.03 万美 料
S.A. 元
(2)资产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单个合同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资产采购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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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 供应商 合同金额 采购产品 签署日期 履行情况
浙江维克机械科
技有限公司
海盐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苏美达国际技术
贸易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与主要客户签订框架协议或销售订单开展产品销售,
公司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签订的框架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销
履行情
序号 客户名称 售订单 主要销售产品 签署时间 有效期
况
金额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履行完
框架协 自 2024 年 1
议/以具 月 1 日起至 履行完
体订单 2024 年 12 月 毕
为准 31 日止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履行完
自签订之日
履行完
毕
西安玖沃商贸 议/以具 效
刀具及配件
有限公司 体订单 自签订之日
效
自生效日起
持续有效,
初始期限为
三 年 。 此
框架协 后,按年度
议/以具 自 动 续 期
体订单 (每年为续
为准 期周期),
除非任何一
方在初始期
限或任何续
期周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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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销
履行情
序号 客户名称 售订单 主要销售产品 签署时间 有效期
况
金额
前至少 60 天
发出不续期
的书面通知
有效期自生
效之日起三
框架协
年内有效,
议/以具
体订单
后如双方均
为准
无异议,自
动延续三年
有效期自生
效之日起三
框架协
年内有效,
议/以具
体订单
后如双方均
为准
无异议,自
动延续三年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履行完
格协议/
博世 以具体 刀具及配件
自 2025 年 1
订单为
月 1 日起至
注:报告期内,公司与泛音未签署框架合同,采用逐笔订单形式开展业务
报告期内,因公司项目建设需要,公司与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嘉
兴海同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相关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同对方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签署日期 履行情况
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
公司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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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关联交易外,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期间内不存在
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期间内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查验《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
款及其他应付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12.31
押金保证金 100.20
出口退税款 -
合计 100.20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12.31
押金保证金 18.00
其他 0.72
合计 18.7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期间内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的履
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风险,发
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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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之“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债权债务外,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期间内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
间期间内不存在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期间内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
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
对公司的组织机构作出调整,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等决策、监督机构,并对其职权作出了明确的划分。
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审计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
权。
(二)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三)期间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5 年度共召开 7 次董事会会议、5 次监事会会
议、5 次股东会会议。
(四)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期间内新增的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事项查验了全套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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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监事会以及股东会的会议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议案、表
决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文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历次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会或
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健全的股东
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
人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股东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八、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在发行人外
的具体任职如下:
在发行人所任
姓名 兼职单位 兼职职务 关联关系
职务
欣兴控股 董事 发行人控股股东
晋江市友创金属材料 发行人实际控制
监事
有限公司 人参股的企业
欣亿特(嘉兴)汽车 发行人实际控制
朱冬伟 董事长、总经理 执行董事
零部件有限公司 人控制的企业
嘉兴市汽联新能源汽 发行人实际控制
理事长
车零部件技术研究院 人控制的企业
嘉兴汽联汽车零部件 发行人实际控制
董事
研发有限公司 人控制的企业
朱虎林 董事 欣兴控股 董事长、经理 发行人控股股东
董事、副总经
姚红飞 欣兴控股 董事 发行人控股股东
理、董事会秘书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
王树林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无其他关联关系
限公司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
独立董事 无其他关联关系
有限公司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
朱利祥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无其他关联关系
限公司
嘉兴海创会计师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 发行人独立董事
所(普通合伙) 人、主任会计师 投资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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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行人所任
姓名 兼职单位 兼职职务 关联关系
职务
浙江圣玺投资管理有
监事 无其他关联关系
限公司
全国刀具标准化技术
副主任委员 无其他关联关系
委员会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
秘书长 无其他关联关系
会工具分会
查国兵 独立董事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
独立董事 无其他关联关系
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森泰英格(成都)数
独立董事 无其他关联关系
控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朱红梅 副总经理 欣兴控股 董事 发行人控股股东
欣兴控股 董事 发行人控股股东
郁其娟 副总经理 海盐欣兴小额贷款有 发行人控股股东
董事长
限公司 参股的企业
(二)发行人期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为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为朱冬伟、朱
虎林、姚红飞、唐雪光、王树林、朱利祥、查国兵。其中,朱冬伟为董事长,
王树林、朱利祥、查国兵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唐雪光为发行人第
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
对公司的组织机构作出调整,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总经理为朱冬伟,副总经理为姚红飞、朱红梅、郁
其娟 ,董事会秘书为姚红飞,财务总监为唐雪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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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纳税鉴证报告》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内发行
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
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
值的 1.2%计缴
城镇土地使用
税
城市维护
建设税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欣兴工具 15% 15% 15%
黑河恒聚 25% 25% -
EVERN PTE.LTD. 17% - -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政策如下:
根据 2023 年 12 月 28 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布的《对浙江省认定机构 2023 年认定报备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
告》,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 3 年,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三)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享受政府补助的政策依据及支付凭证等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2025 年度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合计 572.37
(四)发行人的完税情况
根据信用中国(浙江)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确认期间内,发行
人在税务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根据信用中国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黑河恒聚
在期间内不存在受到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尚德律师事务所(Advox Law LLC)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EVERN PTE. LTD.自成立之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11 日遵守了所有适用
的新加坡税务法律,不存在新加坡税务局针对目标公司的税务合规调查或其他
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期间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期间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期间内享受的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
效;发行人在期间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
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信用中国(浙江)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官方网站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的公示信息、访谈发
行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期间内,发行人没有因
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行政处罚
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信用中国(浙江)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海
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的公示信息及发行人出具的
书面确认,发行人期间内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守法经营,不存在因违反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海
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信用中国(浙江)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的信息、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期间内发行
人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海盐县应急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期间内,发行人未曾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
性的环保事件,未受到过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的产
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
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的情形。
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www.gsxt.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
网 ” ( wenshu.court.gov.cn )、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 平 台
(zxgk.court.gov.cn/zhixing)及“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
台(zxgk.court.gov.cn/shixin)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信用中国
(浙江)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所在
地各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以及访谈发行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本所律师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涉及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涉及发行人重要资产、权
益和业务及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实质影响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
件,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
查表、取得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四)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
制:
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院、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限制,本所对于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在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主管部门的守法证明
根据信用中国(浙江)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
行人有关人力资源、住房公积金的主管部门,确认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住房公积金领域无违法违规
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不存在劳务派遣情况。
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经
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
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郑国英
经办律师:
沈高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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