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
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
定了《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
标、股东合理要求、融资成本及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
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自身稳
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及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合理资金需求和可持续
发展原则,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现金、股票(或同时采取两种形式)的形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合理资金需求和可持续
发展原则,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现金、股票(或同时采取两种形式)的形式分配股利。除非股东会另有
决议,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分配中期股利或红利。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母公司、合并报表当年盈利及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
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普通股股
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50%。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红政策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在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建立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日常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宏观经济变化、公司内部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
要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对现金分红政策及/
或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经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提
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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