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6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高效、务实的决策体系,充分发挥董事会战略发展
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专业能力,强化战略发展
与 ESG 委员会职能,确保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稳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相关会议。
第六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秘书机构,负责战略发展
与 ESG 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督促决议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1)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面情况;
(2)了解、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现状及国家相关政策;
(3)研究公司近期、中期、长期发展战略或者其他相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4)对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改革创新等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建议;
(5)审议通过发展战略专项研究报告;
(6)确立 ESG 战略方向,监督执行情况;
(7)审阅 ESG 报告,确保符合监管要求及国际标准;
(8)推动可持续发展实践,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形象;
(9)识别 ESG 相关风险与机遇,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运营,促进长
期价值创造;
(10)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如有需要,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有关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秘书机构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协调相
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制作公司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等文件;
(二)由公司管理层召开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出具是否同意立项的书
面意见并报董事会审批;
(三)由公司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议,作出书面决
议,并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向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
会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至少召开 1 次,并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会
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和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和
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当于召开前 5 日通知
全体委员;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根据实际情况,经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也可不提前发出通知而直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如国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所在行业出现新情况,
可能将对公司业务产生重大影响,战略发展部应及时形成分析报告,董事会办公
室提交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讨论。
第十六条 以下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如需)前,应先提交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审核,并由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是否根据实际情况
履行前置评判程序:
(一)需要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
(二)公司拟进入新行业;
(三)公司目前从事的某类产业宏观情况发生巨大变化,需调整相关战略。
第十七条 前置评判程序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在拟定会议日期前 5 日将详尽的书面可行性分析、
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拟签署协议等材料发送给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各
委员。
(二)各委员在接到书面材料后 3 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
或问题。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当就所有委员的意见或问题进行统一书面回复,并送
达全体委员。
(三)相关书面回复送达各委员后,由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确
定最终会议日期,召集各委员召开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在战略发展与 ESG 委
员会审议上述事项时,相关项目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如中介机构等)应列席
会议。
(四)各委员在经充分讨论后,应对所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公
司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讨论。如委
员会未审议通过该事项,或要求对该事项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调整或完善,则该
事项应暂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战略发展与 ESG 委
员会意见进行调整或完善之后,重新提交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和视频相结合或通讯
表决方式召开,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委员无法亲自出席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表决。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如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
咨询顾问、法律顾问等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负责做好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经出席委员签署的决议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
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