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增强年
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
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
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证券
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
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
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承担披露差错的后果。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
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备忘录通知等,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本公司《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科创板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
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
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的。
第九条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或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
净利润同比上升或亏损。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三)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内容不明确或者附加了条件,而预计本期业绩出现
盈亏或与去年相比出现大幅变动的,如仅指明盈亏方向但目前可以确定预计本
期业绩的大致盈亏数额(例如,原来只是预计亏损目前可以确定亏损 5000 万元
以上,或者原来只是预计可以扭亏目前能够确定盈利 3000 万元以上)的。
(四)因《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6.2.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
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 6.2.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五)因公司触及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指标而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
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
范围差异较大。
第十条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10%以上,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
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
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应采取向自律组织、监管机关报
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各子
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也将在绩
效考核中进行体现,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