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森科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9 20:05:4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 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033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9日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
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
月9日9:15至2026年7月9日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总股份的22.6121%。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41,931,176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14.234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理人员(其中部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会)以及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增
进、王好月2名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82,176,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156,12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67%;反对 1,864,67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21%;弃权 290,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012%。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2,175,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155,32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62%;反对 1,821,87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25%;弃权 333,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314%。
   表决结果:同意 382,175,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154,92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59%;反对 1,850,87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26%;弃权 305,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16%。
   表决结果:同意 382,152,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132,12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01%;反对 1,857,07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69%;弃权 321,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231%。
   表决结果:同意 382,152,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132,42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03%;反对 1,856,77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66%;弃权 321,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231%。
   表决结果:同意 382,146,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126,62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63%;反对 1,855,27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56%;弃权 329,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281%。
   表决结果:同意 382,098,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077,82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25%;反对 1,904,57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98%;弃权 328,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278%。
   表决结果:同意 382,192,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4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172,02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77%;反对 1,798,17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0%;弃权 340,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362%。
   表决结果:同意 382,162,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4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142,32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72%;反对 1,826,57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57%;弃权 342,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371%。
   表决结果:同意 382,180,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160,12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95%;反对 1,825,07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47%;弃权 325,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258%。
   表决结果:同意 382,076,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056,72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78%;反对 1,883,07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49%;弃权 371,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73%。
   表决结果:同意 382,139,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119,52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14%;反对 1,836,87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29%;弃权 354,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458%。
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2,156,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135,92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27%;反对 1,843,37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74%;弃权 331,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299%。
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2,152,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132,62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04%;反对 1,852,37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36%;弃权 326,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260%。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2,088,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9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068,22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58%;反对 1,845,67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90%;弃权 397,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52%。
   表决结果:同意 382,280,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7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259,82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86%;反对 1,377,17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43%;弃权 674,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671%。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2,153,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133,72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12%;反对 1,846,37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94%;弃权 33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294%。
   表决结果:同意 382,588,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568,42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24%;反对 1,594,87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52%;弃权 147,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02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增进、王好月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兴森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兴森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