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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1 号港汇 1 座 36 层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75 层
Tel : (86)21-64484005
法律意见书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
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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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通知》);
资料;
况的统计结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
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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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主体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
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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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7 月
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示了《深圳市索菱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9 日(星期三)下午 14:
议由董事长盛家方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9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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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营业执照、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
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以现场或电子通信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2,547,7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45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6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0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372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238,353,09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20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电子通信方式出席本
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副董事长、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
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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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
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
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
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7,292,19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9%;反对 1,007,7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28%;
弃权 5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744,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253%;反对 1,007,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83%;弃权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64%。
表决结果:同意 237,208,59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98%;反对 1,100,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6%;
弃权 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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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60,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853%;反对 1,100,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534%;弃权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14%。
表决结果:同意 237,180,39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80%;反对 997,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4%;
弃权 17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32,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995%;反对 997,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791%;弃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14%。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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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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