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9 证券简称:奥翔药业 公告编号:2026-028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64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16 - 2026/7/17 2026/7/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0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于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向
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4 元(含
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830,297,145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数 5,201,2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825,095,945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
金红利 52,806,140.48 元(含税)
。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 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
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825,095,945×0.064)÷830,297,145≈0.064 元/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64)÷(1+0)=(前收盘价格-0.064)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16 - 2026/7/17 2026/7/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由本公司自行发放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郑志国、嘉兴奥翔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众翔股权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4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
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7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
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6-85589367
特此公告。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