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云科技: 光云科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9 18: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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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光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云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
                                    《杭州
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2021 年考核办法》)
             、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监事会
会议文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 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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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
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误导
和重大遗漏之处。
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光云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
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评估事项等内
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光云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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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以下统称“适用法律”)和《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
         《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
                        《2021 年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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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作废事项涉及的批准与授权
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
事王祎作为 2021 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公
司 2021 年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1 年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认为:列入公司 2021 年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名单》。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条件,符合《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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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所网站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 7 月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
确定 2021 年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等。
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中确
定的 3 名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董事会同意取消该 3 名激励对象的资格并取消原
定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同意对 2021 年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激
励数量进行调整。该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11 人调整为 108 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75.699 万股调整为 669.022 万股;董事会认为公
司 2021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7 月 20 日为首次
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9.02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
王祎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监事会出具《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认为: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公司公示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0 日,
并同意以 12.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9.022 万股限制性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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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该次对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和激励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
理办法》《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其作为 2021 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示的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确定 2021
年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7 月 20 日为首次授予
日,向符合条件的 1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9.022 万股限制性股票。
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1 年
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为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认为: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该次
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公司该次预留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确定标准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相符;该次预留授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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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同意
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该次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并同意以 12.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确定 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次需要作废的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次需要作废的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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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该次需要作废的 2021 年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6.8991 万
股。
《关于作废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该次需要作废的 2021 年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0.2157 万
股。
过《关于作废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次需要作废的 2021 年
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4.8257 万股。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事
项均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适用法律、《2021 年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作废事项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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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作废 2021 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数量如下:
  根据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 年考核办法》关于首次授
予第五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的规定,2025 年业绩考核目标为 2025 年度营业收入
较 2020 年增长 105%或毛利较 2020 年增长 105%。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0570《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二〇二五年度)》及公司确认,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
营业收入增长率或毛利率均未达到考核目标。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其本次
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324.1285 万股,各归属期的
归属比例分别为 20%、20%、20%、20%、20%;本次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第五个归属期(归属比例为 20%)的限制性股票 64.8257 万股。
  本次作废事项完成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完毕。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事项符合适用法律、《2021 年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符合适用法律、《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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