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26-028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再审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 10,927 万元(被执行金额)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该诉讼再审事项尚未提审,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于 2026 年 3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详见公司 2026-014
号公告),根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
(2025)宁 01 民终 3621
号判决结果,公司需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共计 10,927 万元。
公司后续按照终审判决的要求已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支付了相应赔偿款(详见
公司 2026-016 号关于诉讼执行进展公告)。
公司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25)宁 01 民终 3621
号判决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宁夏回
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申请再审。公司于今日收到宁
夏高院作出的(2026)宁民申 531 号《民事裁定书》。
一、本次诉讼再审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 97 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伽,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
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宋秉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航宇,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亮,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再审理由及请求
再审申请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公司”)
因与被申请人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公司”)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一案,新百公司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 )宁 01 民终 3621 号民
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 条 第(一)、第(二)
及第(六)项之规定,特向宁夏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三、裁定结果
宁夏高院经审查认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诉讼再审事项尚未提审,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
五、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