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26-027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16 - 2026/7/17 2026/7/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6 月 2 日的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公司回购专户持
股情况,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前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9,195,004,437
股(A 股 8,474,390,037 股、H 股 720,614,4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42,987,413
股后,即以 9,152,017,024 股(A 股 8,431,402,624 股、H 股 720,614,400 股)为基数,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47,363,064.32 元(含税),其中 A 股
派发 1,517,652,472.32 元(含税)。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转方案。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A 股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是指根据 A 股总股本摊薄调整后
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总股本=
(8,431,402,624×0.18)÷8,474,390,037≈0.18 元/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无送转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8)÷(1+0)=前收盘价格
-0.18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16 - 2026/7/17 2026/7/1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经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公司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证券账户
B880****10)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人
民币 0.18 元发放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2 元。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
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
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
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8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实施事宜如有疑问,请按公司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办
联系电话:0731-84031555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