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格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49 元/股。
根据《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
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董事
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回购处理,已获取
的股权激励收益按授予协议或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协商解决。
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为 6.43 元。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确定为 3.49 元/股。
本次回购金额预计 20.70 万元,回购金额均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831,128,308 股变更为 831,069,008 股,
注册资本由 831,128,308 元变更为 831,069,008 元。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文件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原因、调
整方法及调整后的回购/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
将及时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等文件。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
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本次调整、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
调整方法及调整后的回购/授予价格,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涉及的对象、回购
数量、回购价格以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的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已按照《管
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