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6-111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
被担保人名称 担保余额(不含本 期预计额
金额 否有反担保
次担保金额) 度内
江苏龙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龙蟠新材料”)
锂源(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锂源”)
山东锂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锂源”)
湖北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湖北锂源”)
南京锂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京锂源”)
PT LBM ENERGI BARU INDONESIA
(以下简称“印尼锂源”)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亿元) 0.00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亿元)
对外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
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且子公司多在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及担保协议后根据
实际用款需求分批提款,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阶段性时间内的对外担保概况,
公司按月汇总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2026 年 6 月,公司累计新增为下属公
司提供了总计 123,572.71 万元的综合授信担保,主要包括:
具体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反担保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金额 授信机构 担保类型 期限
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龙蟠新材料 5,000.00 无
司南京鼓楼支行 保证 的合同为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江苏锂源 9,194.72 无
司常州武进支行 保证 的合同为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山东锂源 9,999.50 无
江苏龙蟠科 司南京鼓楼支行 保证 的合同为准
技集团股份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湖北锂源 17,200.00 无
有限公司 司襄阳分行 保证 的合同为准
(以下简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南京锂源 5,000.00 无
“龙蟠科技” 限公司南京分行 保证 的合同为准
或“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南京锂源 14,000.00 无
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保证 的合同为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南京锂源 10,000.00 无
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 保证 的合同为准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南京锂源 11,000.00 无
司南京分行 保证 的合同为准
LBM NEW
ENERGY
(AP) PTE.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印尼锂源 12,952.49 渣打银行印尼分行 无
LTD.(以下 保证 的合同为准
简称“亚太
锂源”)
常州锂源新
能源科技集
团有限公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连带责任 以实际签署
南京锂源 29,226.00 无
司 (以下简 限公司南京分行 保证 的合同为准
称“常州锂
源”)
合计 123,572.71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中,江苏锂源、山东锂源、湖北锂源、南京锂源为常州
锂全资子公司,常州锂源的其余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无反担保。常
州锂源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出资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方式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5,403.1398 货币 61.8825%
常州金沙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116.9356 货币 6.8323%
福建时代闽东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 4,601.9531 货币 5.1401%
昆仑工融绿色(北京)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500.0000 货币 3.9093%
常州金坛泓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00.0000 货币 3.9093%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150.0000 货币 3.5184%
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750.0000 货币 1.9547%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1,501.5440 货币 1.6771%
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700.0000 货币 0.7819%
合计 89,529.6941 100.0000%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中,印尼锂源为亚太锂源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控股孙
公司、公司的三级控股子公司,亚太锂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美元)
常州锂源 8,464.3415 货币 56.04%
PT AKASYA INVESTASI INDONESIA 4,979.0244 货币 32.97%
AISIS ALLIANCE L.P. 1,659.6748 货币 10.99%
合计 15,103.0407 100.00%
印尼锂源的其余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无反担保。印尼锂源的股
权结构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印尼盾)
亚太锂源 1,023,623,000,000 货币 79.99%
LBM NEW ENERGY SINGAPORE PTE.
LTD.
LG ENERGY SOLUTION, LTD. 255,931,000,000 货币 20.00%
合计 1,279,654,000,000 100.00%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和 2026 年 2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
次会议、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综合授信
额度以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为自身或互为对方提供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其他融资担保、履约担保、业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以及
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货款担保等,包括新增担保和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不
含之前已审批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以及其他单独审议的担保事项。担保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本次担保额度自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此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
任一时点担保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39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21)。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和 2026 年 6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
案》。主要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为自身或互为对方提供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担
保、其他融资担保、履约担保、业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以及向供应商采购原材
料的货款担保等,包括新增担保和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不含之前已审批的仍
在有效期内的担保以及其他单独审议的担保事项。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
保、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后,总担保额度预计不超
过人民币 156.3 亿元,本次新增担保额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新增额度事项之
日起至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届满 12 个月止,该新增担保
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担保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4)。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江苏龙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本公司持有其 100.00%股权
法定代表人 石俊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92MAC76KPQ4C
成立时间 2023 年 1 月 4 日
注册地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 6 号
注册资本 14,5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
润滑油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
经营范围
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
零配件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润
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消毒
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专用设
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食品用洗涤剂销售;
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智
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货物进出口;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项目 /2026 年 1-3 月(未 /2025 年度
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86,621.86 75,991.54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58,289.23 49,768.25
资产净额 28,332.63 26,223.29
营业收入 24,658.15 91,726.62
净利润 2,028.47 7,717.34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锂源(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本公司通过常州锂源持有其 61.8825%股权
法定代表人 沈志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3MA25504675
成立时间 2021 年 1 月 28 日
注册地 常州市金坛区江东大道 519 号
注册资本 30,0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
经营范围 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资源再生
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项目
/2026 年 1-3 月(未 /2025 年度
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266,323.39 241,540.92
负债总额 230,146.18 213,064.78
资产净额 36,177.20 28,476.13
营业收入 51,154.55 154,548.15
净利润 7,685.18 -1,807.12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山东锂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本公司通过常州锂源持有其 61.8825%股权
法定代表人 石俊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726MA94WG662T
成立时间 2021 年 9 月 10 日
注册地 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长城街 1999 号
注册资本 41,0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化工产品生产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
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
经营范围 再生资源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项目 /2026 年 1-3 月(未 /2025 年度
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240,503.15 217,443.70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223,955.32 203,378.44
资产净额 16,547.83 14,065.26
营业收入 86,229.89 225,948.41
净利润 2,437.83 6,186.14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湖北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本公司通过常州锂源持有其 61.8825%股权
法定代表人 石俊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00MA4F5A9Q29
成立时间 2021 年 12 月 2 日
注册地 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区天舜大道 20 号
注册资本 41,0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
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服务;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
制的项目)
项目 /2026 年 1-3 月(未 /2025 年度
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229,029.96 175,100.52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226,452.26 178,087.08
资产净额 2,577.70 -2,986.56
营业收入 75,623.90 89,758.74
净利润 5,551.31 -14,966.92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南京锂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本公司通过常州锂源持有其 61.8825%股权
法定代表人 石俊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92MA27PX3J8Y
成立时间 2022 年 9 月 14 日
注册地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路 3 号高通科创基地
注册资本 60,0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
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
经营范围 (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6 年 1-3 月(未 /2025 年度
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268,433.21 269,804.52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227,096.28 223,544.93
资产净额 41,336.92 46,259.59
营业收入 210,805.17 11,114.45
净利润 -5,070.87 295.71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PT LBM ENERGI BARU INDONESIA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
本公司通过常州锂源持有亚太锂源 56.04%股权,亚太锂
源持有印尼锂源 79.99%的股权;本公司通过常州锂源持
有 亚 太 锂 源 56.04% 股 权 , 亚 太 锂 源 持 有 LBM NEW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ENERGY SINGAPORE PTE. LTD.100%股权,LBM NEW
ENERGY SINGAPORE PTE. LTD.持有印尼锂源 0.01%
的股权
法定代表人 不适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NIB:2302230043069
成立时间 2023 年 2 月 23 日
Jalan Sawojajar Nomor 3, Kawasan Industri Kendal,
注册地
Desa/Kelurahan Wonorejo, Kec. Kaliwungu, Kab. Kendal,
Provinsi Jawa Tengah, Kode Pos: 51372
注册资本 1,279,654,000,000 印尼盾
项目 /2026 年 1-3 月(未 /2025 年度
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37,705.59 141,432.01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74,304.63 79,439.75
资产净额 63,400.96 61,992.26
营业收入 12,507.61 89,508.70
净利润 3,123.12 6,329.14
注 1: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径;
注 2:上述表格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 5,000.00 万元
担保范围:(1)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 “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
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
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
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
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
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
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
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
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
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
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
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
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
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
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
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
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
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
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
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 9,194.72 万元
担保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
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
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
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
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
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
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
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
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
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
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
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
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
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
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
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
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
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
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 9,999.50 万元
担保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 “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
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
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
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
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
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
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
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
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
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
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
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
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
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
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
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
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
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
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 17,200.00 万元
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
票 / 信用证 / 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
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 5,000.00 万元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
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
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
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
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
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
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
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
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
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
到期之日。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 14,000.00 万元
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
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
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
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
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 10,000.00 万元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
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
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
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
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
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
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
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 11,000.00 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
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
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
期之日起三年。(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
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
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
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
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渣打银行印尼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 12,952.49 万元
担保范围:被担保债务包括借款人现在、未来以任何方式应付、欠付或产生
的全部款项与义务:(1)无论现实债务/或有债务、单独/连带、主债务人/担保
人身份项下全部欠款;(2)利息、贴现、佣金、各类手续费、成本及费用;(3)
若主债务无效、不可执行、违法,保证人另行赔偿银行全部损失;(4)包含银
行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催收、违约罚息、税费、违约利息。
保证期间:无固定截止期限,属于无限期持续保证,覆盖借款人全部最终欠
款余额;不因中途部分还款、账户结清、部分清偿而减轻/消灭担保责任;银行
可多次向保证人索偿;若借款人还款、银行解除担保因破产等被撤销/追回,保
证人责任自动恢复,视同从未清偿。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 29,226.00 万元
担保范围: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财产的保
管费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
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提存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
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等,统称 “实现债权和
担保权利的费用”)。上述范围中的所有款项统称为 “主债权本息及其他应付
款项”,是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期间: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的约定为 2026 年 06 月 29 日至 2026
年 09 月 12 日(皆含本日)。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记载
的日期为准;若发生展期的,以相关展期协议约定为准。若根据主合同约定乙方
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或常州锂源为下属公司龙蟠新材料、江苏锂源、山东锂源、湖北锂源和
南京锂源以及亚太锂源为印尼锂源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支持,是为了满
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
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江苏锂源、山东锂源、
湖北锂源和南京锂源的母公司常州锂源的其余少数股东单独持股比例均低于
关联方,与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均为公司管理层参与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目前尚未实缴出资,不享有
股东权益,公司对江苏锂源、山东锂源、湖北锂源和南京锂源的生产经营、财务
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常州锂源的其
余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也未对公司提供反担保;亚太锂源对印尼锂源的持股
比例为 79.99%,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控制权,担保风险处
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印尼锂源的其余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也未对公司提
供反担保。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对担保业务实施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具体
实施措施包括:设立专职岗位对担保台账进行动态记录与管理;建立项目准入评
估机制,通过多维度(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用途合规性、还款来源可靠性、现金流
量充足性等核心要素)开展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偿债能力审查程序,通过持续
追踪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财务变化,审慎评估被担保对象债务履约能力等。该
管控体系旨在通过动态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担保业务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
全。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 2026 年 1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以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 2026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6 年度担保额
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的授信与担保事
宜,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授信申请、借款、
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
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战略。相关担保在公司 2026 年
度担保预计和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在公司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其中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下属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50 亿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 8.84%。
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