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说明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湖南黄
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天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湖南黄金天岳矿
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湖南黄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湖南中南黄金冶炼有
限公司 100%股权,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核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以及上述主体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参与本次交易的
其他主体,不存在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
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截至目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
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说明》的签章页)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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