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 就 提 名 林斌 为 深
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名 人 已书 面 同 意 作为 深 圳 市爱 施 德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第 七届 董 事会 独 立 董 事 候选 人 ( 参 见该 独 立 董 事候 选 人 声 明 )
。 本 次提 名 是 在 充 分了 解 被 提 名人 职 业 、 学历 、 职 称 、 详细 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
的 , 本提 名 人 认 为 被提 名 人 符 合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部门 规
章 、 规范 性 文 件 和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业 务 规 则对 独 立 董 事 候选 人
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 、被 提名 人 已经 通过 深圳市爱施德股 份有 限公 司 第六 届
董 事 会提 名 委 员 会 或者 独 立 董 事专 门 会 议 资格 审 查 , 提 名人 与
被提 名 人 不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独 立 履 职 情形的密
切关系。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被 提 名 人 不 存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第 一 百七
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 法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格和
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五 、被 提 名 人 已 经 参 加 培 训 并 取 得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可 的 相关
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
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九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会 违 反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教育
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
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 基
金 经 营 机 构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从 业 人 员 监 督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
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则等对
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 五 、被 提 名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相 关 的 基 本 知 识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法 律 、 经 济 、 管 理 、 会计、财务或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
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
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
高 级 职 称 且 在 会 计 、审 计 或 者 财 务 管 理 等 专 业 岗 位 有 5年 以 上
全职工作经验。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
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
股东。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一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为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各 自 附 属 企 业 提 供 财 务 、法 律 、咨 询 、保 荐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项 目 组 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二 、被 提 名 人 与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不 存 在 重 大 业 务 往 来 ,也 不 在 有 重 大 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三 、被 提 名 人 在 最 近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具 有 第 十 七 项 至第
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四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采 取 证 券 市 场 禁 入措
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五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被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公 开 认 定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且 期 限 尚 未 届 满 的 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六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最 近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因 证 券 期 货 犯 罪
, 受 到 司 法 机 关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的 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七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因 涉 嫌 证 券 期 货 违 法 犯 罪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立 案 调 查 或 者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尚 未 有 明 确 结 论 意
见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 十 八 、被 提 名 人 最 近 三 十 六 个 月 未 受 到 证 券 交 易 所 公开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 十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过 往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因 连 续 两 次 未
能 亲 自 出 席 也 不 委 托 其 他 董 事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被 董 事 会提请
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 十 一 、包 括 本 次 提 名 的 公 司 在 内 ,被 提 名 人 担 任 独 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 十 二 、 被 提 名 人 在 公 司 连 续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未 超 过 六 年。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否 则 ,本 提 名 人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接 受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自 律 监 管措施或
纪律处分。
二 、本 提 名 人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将 本 声 明 的 内 容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专 区 录 入 、 报 送 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对外公
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
要 求 及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情 形 的 ,本 提 名 人 将 及 时 向 公 司董事
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