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天
壕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新能”)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认为: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公司已在《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
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拟转让给公司的标的股份之上不存在抵押、质押、
留置、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转让的情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
当履行的情形下并经交易各方承诺,在本次交易实施前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实
质性法律障碍。
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本次交易有利
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
方面保持独立。
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
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特此说明。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