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2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每股转增股份0.30股
? 相关日期
最后交易 除权(息) 新增无限售条件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日 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 发放日
A股 2026/7/14 - 2026/7/15 2026/7/15 2026/7/1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2026 年 5 月 21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除外)。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6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
,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3 股。
(含税)
根据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拟以 2025 年末总股本 184,301,307 股扣减不参与利
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552 股,即 184,300,75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3 股,剩余未分
配的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
变动(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
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
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因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
在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完上述分配方案后,公司对 9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 505,8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回购注销。所以本次利润分配具体实
施方案:公司将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 183,795,507 股扣减不参与利
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552 股,即 183,794,95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3 股,发放现金
红利 55,138,486.50 元(含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5,138,487 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 238,933,994 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83,795,507 股,减去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
股份 552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 183,794,955 股,本次权益分派的每股
现金红利为 0.30 元,转增比例为 0.30。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
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83,794,955×0.30÷183,795,507≈0.30 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183,794,955×0.30÷183,795,507≈0.30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0)÷(1+0.3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最后
股份类 新增无限售条件 现金红利
股权登记日 交易 除权(息)日
别 流通股份上市日 发放日
日
A股 2026/7/14 - 2026/7/15 2026/7/15 2026/7/15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胡震先生、卜春华女士和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6876597)的
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①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对个人持股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30 元。
③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人民币。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
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④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
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
⑤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①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 10%,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7 元。
②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30 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
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181,772,307 54,531,527 236,303,834
其中:A 股 181,772,307 54,531,527 236,303,834
三、股份总数 183,795,507 55,138,487 238,933,994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38,933,994股摊薄计算的2025年度每股收
益为0.47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0-86605508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