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06 证券简称:概伦电子 公告编号:2026-045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3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2026 年 6 月 23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5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利润分配
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流通、回购股
份、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
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 436,578,835 股,扣除回
购 专 用 账 户 的 股 份 1,300,070 股 为 基 数 , 本 次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股 本 总 数 为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
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
本=(435,278,765 股×0.03 元)÷436,578,835 股≈0.03 元。
②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
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3)÷(1+0)=前收盘价
格-0.03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KLProTech H.K. Limited、共青城明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峰
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
公司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
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 元。对于香港投资
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
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
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内,减持首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
价格。若在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根据上
述承诺,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以公司后续披露的相关公告为
准。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
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及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
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以公司后续披露的相关公告为
准。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
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1640095
特此公告。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