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鹰窗业: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8 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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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27     证券简称:森鹰窗业   公告编号:2026-037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8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
《关于对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边书平、边可仁、邢友伟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7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边书平、边可仁、邢友伟:
  经查,2025年8月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鹰窗业或公司)
实际控制人边书平与深圳市金鏊昊昆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
协议》及附属备忘录(以下简称协议),上述协议对公司股份转让、控制权让
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前述事项构成重大事件,公司实际控制人边书平未按规
定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边可仁、董事会秘书邢友伟未
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森鹰窗业、边书平、边可仁、邢友伟分别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
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
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针对前述协议有关争议事项,深圳市金鏊昊昆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向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以边书平先生为被
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公司并非前述协议的签订主体,亦非仲裁事项当事人。上
述仲裁事项不会导致股份转让或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边书平先生的仲
裁事项尚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边书平先生已委托律师事务所代为应诉,同时
已提起对深圳市金鏊昊昆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反仲裁请求申请。公司将持
续关注上述仲裁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仲裁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及相关人
员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总结与深刻反思,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引以为戒,
认真汲取教训,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将在后续工作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邢友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7号)。
  特此公告。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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