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8 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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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核电”或“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中国核电本次差异化权
益分派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根据中国核电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回购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和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截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股份 54,012,257 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
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
利。因此,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中国核电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及 2026 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实施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股份后的股份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5,401.2257 万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以此测算股利分配总额约为
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9.80%,且未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
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计算依据
   公司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股份后的股份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截至 2026 年 6 月 26 日,中国核电 A 股总
股本为 20,568,002,074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54,012,257
股,本次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为 20,513,989,817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
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为 3,282,238,370.72 元(含税),即约 328,223.84 万
元。
   以 2026 年 6 月 26 日收盘价 8.93 元/股测算,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
参考价格为 8.77 元/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 8.77 元/股。因
此,本次差异化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为 0%。
   (一)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以 2026 年 6 月 26 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8.93 元/股测算:
际分派计算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为 8.93 元/股,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
参考价格=(8.93-0.16)÷(1+0)=8.77 元/股;
÷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20,513,989,817×0.16)÷20,568,002,074≈0.16 元/
股;
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8.93-0.16)÷(1+0)≈8.77 元/股。
   (二)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中国核电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
响=|8.77-8.77|/8.77*100%=0%,在 1%以下。
   综上,中国核电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
配的情形,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中国核电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
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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