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流程,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前提,以规避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
动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
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应增强风险控制意识,期货保值头寸的
建立、平仓应与所保值的商品规模相匹配,期货套期保值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商
品规模,且任何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
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承担价格风险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或个人账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五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
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
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小组,分为套期保值
领导小组、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套期保值风控小组。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为公
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筹划、实施机构,由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组成,领导小组下辖工作小组、风控小组两个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负责组建套期保值工作小组、风控小组;
(二)负责制订阶段性期货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通过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确定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实施方案;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司期货交
易业务的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五)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期货套期保值工作情况;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七)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
(八)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员组成由套期保值领导
小组确定。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市场研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
案;
(二)根据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意见,拟定、调整期货套期保值具体实施方案;
(三)执行具体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四)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
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
对期货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六)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其他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风控小组,风控小组人员组成由套期保值领导
小组确定。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风控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汇报;
(二)对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具体操作进行监督;
(三)核查交易是否符合期货套期保值方案;
(四)核查期货及其相关衍生品交易的持仓情况和交易账单;
(五)其他相关的期货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整理期货套期保值结算数据,负责资金划拨、资
金使用和持仓情况的监督等,确保资金安全;负责期货交易和交割的相关账务处
理、核算期末盈亏情况;负责沟通处理期货交易和交割中出现的各项税务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
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
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分为期货套期保值计划流程、期货套
期保值方案审批流程以及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第二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计划流程:
(一)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后报套期保值领导
小组审批,经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由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
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
策审批程序,并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执行。
(三)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风险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流程: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范围内,套期保值
工作小组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日常经营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报套期保值领
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或其授权人员应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方案作出审批决定,批准后由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一)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根据审批通过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向金融机构提出
申请,金融机构根据申请情况确定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
关合约。
(二)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要求合作的金融机构定期提供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的相关数据、信息及服务。
(三)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
通知书后,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
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
仓情况。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
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应充分考虑、评估可能出现
的各种风险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操作过程中严密监控、严防风
险,出现风险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
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选择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经办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
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公司工作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
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
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
即报告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
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应
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领导小组作出决策。同时及时向
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1)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负向变化或不符合公司
的要求;
(2)公司的具体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3)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方案;
(4)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5)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形成风险控制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
审批;
开期货套期保值风险处理工作会议。
第三十一条 交易错单防范与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上报套期保值工作小
组负责人,并由工作小组负责人决定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
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造成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过错的错单时,根据双方合同规
定,先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并由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及
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其追偿产生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
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
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三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
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
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
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
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
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
及时披露。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
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
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
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
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期货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
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
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货业
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公司各对接部
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5 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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