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楼新材: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8 16: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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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60       证券简称: 翔楼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1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苏州翔
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09
号),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翔楼新材”)向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60,979 股,发行价格为 34.11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人民币 70,299,993.69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978,526.13 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321,467.56 元。
用和承销费用后的上述认购资金剩余款项划转至翔楼新材指定存储账户中,公证
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苏公 W[2026]B06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      公司苏州吴江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天欣、姚泽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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