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3 证券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6-029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诉讼裁定涉案金额已于 2025 年 7 月全额支付,对公司本年
度经营业绩不造成影响。
近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
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最高法民申 5518 号〕,最
高人民法院就张强等 17 人与公司、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
吴景贤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裁定,现将本次诉讼裁定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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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强等 17 人
一审被告:苏加旭
一审被告:陈松柏
一审被告:陈振宗
一审被告:吴景贤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因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闽民终 658 号民事
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
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依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撤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 01 民初 525 号一审民事
判决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闽民终 658 号二审民
事判决,同时依法驳回 17 名被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本次裁定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
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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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裁定涉案金额已于 2025 年 7 月全额支付,对公司
本年度经营业绩不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最
高法民申 5518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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