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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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6)第 5097 号
致: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接受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律师、覃锦律师作为专项
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6 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本次
股份回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
);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
法律意见书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专项法律顾问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决议公告》;
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股东会的通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专项法律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
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出具。
原则,对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法律意见书
述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是真实
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扫描件与
原件一致。
定或批准部门,或进行披露、公告,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
任,并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份回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
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提供与本次股份回购有关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进行
相应说明,是中恒集团的责任。专项法律顾问以此为基础在相应权限范
围内进行必要的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发表法律意见。如由于中恒集团
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或进行的相应说明不真实、不完整或有隐瞒、虚
假、重大遗漏、误导等情形,而导致专项法律顾问发表的法律意见出现
错误或偏差等情形的,本所及专项法律顾问不承担相应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份回购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顾问事
项发表意见。
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或企业法
律顾问有关的行业标准、管理规定以及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中恒集团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份回购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过了《关于 2026 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本
次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包括(1)回购股份的目的;(2)拟回购股份
的种类;(3)回购股份的方式;(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5)拟回
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6)回购股份
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8)预计
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9)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
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
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10)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
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
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11)上市公司向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
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12)回购股
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13)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
相关安排;(14)股东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15)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等事项。其中本次股份回购所回购股份
的用途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以及《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第
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份回
购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
法律意见书
股份回购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以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回
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份回购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关于 2026 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拟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
定。
(二)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的相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2000]138 号文核准以及上交所批准,
股票代码“600252”。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符合《回购规则》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回购指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公司所在地工商、税务、
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网站、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网站、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查询,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回
购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回购指引》第十一条第(二)项
的规定。
根据公司《关于 2026 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份回购所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
金或自筹资金,公司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
(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根据公司披露的一季报等公
告文件,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 102.87 亿元,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52.63 亿元,流动资产为 55.97 亿元(未经审计)。
假设本次最高回购资金 2 亿元全部使用完毕,回购上限金额占公司总资
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比重分别为 1.94%、3.80%、
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
履行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
务履行能力,符合《回购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回购指引》
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关于 2026 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部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3,184,163,070 股为基础,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20,000.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3.04 元/股进行
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65,789,473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缩股、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法规要求
进行调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为 69.72%,
减少 2.07%后仍高于总股本的 10%,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不会引起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的上市地位造成影响。本次股
份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所
规定的上市条件,符合《回购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回购
指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回
购规则》《回购指引》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
购事宜履行了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广西梧
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
案的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公
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现
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的实施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关于 2026 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份回购所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符合《回购规则》第十
二条以及《回购指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份回购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份回购尚需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回购规则》及《回购指
引》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尚需就本次回购的实施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符合《回购规则》第十二条以
及《回购指引》第十四条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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