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92 证券简称:泰福泵业 公告编号:2026-062
债券代码:123160 债券简称:泰福转债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控制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司”)实际控制人陈宜文先生、林慧女士及一致行动人温岭市地久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地久电子”)与诤远行(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诤远行”)共同签署《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之控制权收购协议》
(以下简称《控制权收购协议》)。上述协议约定,陈宜文先生、林慧女士拟以协
议转让的方式向诤远行分别转让上市公司 3,988,506 股股份、1,000,000 股股份
(分
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18%、1.05%)。陈宜文先生、林慧女士拟以股权转让的
方式将地久电子的 100%股权向诤远行转让,转让完成后诤远行通过地久电子间
接持有上市公司 18,0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88%)。本次转让完
成后,诤远行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11%。本次股份转让价
格为每股 35.67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制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
告编号:2026-051)。
二、控制权转让的进展情况
经陈宜文、林慧、地久电子与诤远行协商一致,于 2026 年 7 月 7 日签署了
《〈控制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根据《
〈控制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约定,对下列条款进行了修改:
转让款中进行扣减并按照本协议第 11 条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条款,该条款不
再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在收到第二期转让款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应配合甲方至中登公司办理
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过户登记确认书(“标的股份过户”)且配合完成
丙方的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
第 三 期 转 让 款 合 计 为 人 民 币 328,000,000.00 元 ( 占 股 份 转 让 款 总 额 的
(1)甲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 1 支付的金额为人
民币 64,021,503.36 元,向乙方 2 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 16,051,499.82 元;
(2)甲方应于丙方完成本次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交割日”)后的 10 个工作
日内向乙方 1 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 235,530,646.98 元,向乙方 2 支付的金额为人
民币 12,396,349.84 元。
为免疑义,各方特此确认:本协议第三期转让款优先支付协议转让价款,即
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4,988,506 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所对应的价款,直至该部分
价款全部支付完毕;本期转让款中,超过前述用以优先支付协议转让价款的部分,
系支付丙方的股权转让相关对价。”
时各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返还从对方
得到的本协议项下的对价,恢复到本协议签订前的状态;同时,本协议各方在本
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为避免歧义,本协议解除的情形下,不影
响各方根据本协议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条款,该条款不再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
力。
除前述调整外,《〈控制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条款与《控制权收
购协议》及《〈控制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控制权收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为准;除《〈控制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另有明确
调整的条款外,
《控制权收购协议》的其他条款及《
〈控制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仍旧有效,签署协议的交易各方将继续推进本次交易。
三、控制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制权变更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控制权交割所涉协议转让股份比例为 5.23%。若因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导
致拟转让股份比例低于 5%,从而不再符合协议转让相关要求,则交易双方存在
需另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比例的风险。
本次控制权转让尚需取得深交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
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其中涉及间
接股权转让尚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
批准,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