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 于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
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一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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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接受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曾用名“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本次发行”)的
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
(以下简称“本次赎回”)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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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
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事实与法
律问题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
(四)公司已作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相关文件所必需的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承诺函等,
所提供的文件中所有的签字和印鉴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
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资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
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同意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项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项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
一同上报并公告,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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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和授权
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
议案。
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及授权延期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及授权延期的议案》等议案。
(二)证监会核准情况
经证监会《关于同意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20 号)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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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23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50.0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
发行总额 75,000.00 万元。
(三)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75,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5 年 1 月 9 日起在
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华医转债”,债券代码“123251”。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50.0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即自 2024 年 12 月 23 日至 2030 年 12 月 22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息)。
二、关于实施本次赎回的赎回条件
(一)《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15 号》规定的赎回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
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根据《监管指引第 15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
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
(二)《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赎回条件
根据《募集说明书》“三、本次发行概况”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
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
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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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三)公司已满足赎回条件
(1)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公司公开披露情况,“华医转债”的初始转股
价格为 22.48 元/股。
(2)因公司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华医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3)因公司实施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华医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根据公司提供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自 2026 年 6 月
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华医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即 28.912 元
/股),已触发“华医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赎回已满足《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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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赎回的批准和授权
提示性公告》。
提前赎回“华医转债”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行使“华医转债”的提前赎回
权利,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转股的“华医
转债”全部赎回,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后续“华医转债”赎回的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赎回事项已经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符合
《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15 号》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赎回已满足《管
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15 号》及《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条件;本次赎回事
项已经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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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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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 少 林 刘 苑 玲
胡 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