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93 证券简称:吉和昌 公告编号:2026-063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2026 年 5 月 22 日出具
《关于同意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06 号),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7 月 2 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28,000,000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5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238,56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0,604,420.8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207,955,579.16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
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6)0100020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
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
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北京证券交易所优先股发行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
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李建国、郭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0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
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
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1)
甲方 1: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湖北吉和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学品和相关副产品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
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
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
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北京证券交易所优先股发行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
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李建国、郭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0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
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
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
甲方 1: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吉和昌新材料(荆门)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
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
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北京证券交易所优先股发行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
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李建国、郭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0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
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
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3)
甲方 1: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武汉奥克特种化学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
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
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北京证券交易所优先股发行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
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李建国、郭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0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
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
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昌 化 工 科 份有限公司 料、表面处理化学品
技 有 限 公 武汉青山支 和相关副产品项目
司 行
材 料 ( 荆 份有限公司 路用 电 镀化学 品 项
门)有限公 武 汉 青 山 支 目
司 行
特 种 化 学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武汉青山支
行
昌 新 材 料 份有限公司
股 份 有 限 武汉青山支
公司 行
注释:吉和昌新材料(荆门)有限公司、湖北吉和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武
汉奥克特种化学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公司直
接实施,则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实施,则公司、子公司为协议共同甲
方。
六、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