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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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泽宇智能”)的委托,作为泽宇智能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
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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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内部控制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
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
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本法律意见书
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
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1)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激励对象或其他本激励计划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
法律意见。
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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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
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6 年 6 月 29 日,
公司公告披露了《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授权董
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同日,公司披露了《江
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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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首次授予
日为 2026 年 7 月 6 日,以 11.39 元/股的价格向 1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44.90 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事项已
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
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确定以 2026 年 7 月 6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即本次授予的授
予日。
年 7 月 6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且为交易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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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确定以 11.39 元/股的价格向 1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44.90 万股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元/股的价格向 1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44.9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
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截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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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的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的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6]7619 号)、泽宇智能相关公告以及公
司、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
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事项已取
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公司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
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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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均需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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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邬 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陈晓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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