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劲拓股份、公司 指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本激励计划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满足获益条件后,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指
股票 激励对象出资购买公司 A 股普通股
激励对象 指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本次调整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授予价格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预
本次授予 指
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
授予日 指
期,授予日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每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 指
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意见书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指 人民币元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雅星路 8 号星河双子塔东塔 27 层 邮政编码:518100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 045 号
致: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劲拓股份的委托,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
法律顾问,并就公司实行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有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授
予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所提供
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法律意见书
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复印件或
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并基于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予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
件、公司及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
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
会计、审计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
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
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一)2025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25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三)2025 年 7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
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为 2025 年 7 月 2 日至 2025
年 7 月 11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
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四)2025 年 7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在《激励计
法律意见书
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
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授予条
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意见,同时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七)2025 年 7 月 18 日,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八)2025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
并于同日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九)2025 年 10 月 23 日,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
(十)2026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并于同日出具了《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十一)2026 年 7 月 7 日,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第二批次)的议案》等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
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事由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5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2025 年
转增股本。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
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实施完成,根据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及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
下: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调整后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56-0.41=8.15 元/股。
根据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
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
(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逾期未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失效。
(三)2026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认为,
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 2026 年 7 月 7 日,向
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 16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3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 8.15 元/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法律意见书
(一)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第一条
之(一)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根据公司提供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
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公司和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款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第一条之(二)规定的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五、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等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
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
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
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
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占荔荔
经办律师:
占荔荔
经办律师:
黄夏蕊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