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国际: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7 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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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35        证券简称:宝利国际   公告编号:2026-023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认购
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高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信资本、基金管
理人)设立的私募基金青岛高投宏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投
宏腾)的有限合伙份额,并与全体合伙人签署了《青岛高投宏腾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高投宏腾总出资额 9,300 万元,公司认
缴出资 3,0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32.26%。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
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履行登记程序,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证明编号为 P1072179。
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与其他参与设立高投宏腾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通过直接或间
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除公司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     深圳市汉清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H7BU00B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侯守山
   成立日期     2022-02-16
   注册资本     4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侨路高科科技园第 1 栋 1205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
   股权结构       深圳市汉清达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99%,侯守山持股 1%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姓名               地址               身份
   柏楠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有限合伙人
  方剑秋          上海市宝山区****          有限合伙人
  李培灵          杭州市滨江区****          有限合伙人
  吴晓刚      新疆库尔勒市楼兰路经济技术开发         有限合伙人
                  区****
  田荣金          上海市长宁区****          有限合伙人
   陈鹏          江西省高安市****          有限合伙人
  方东晖          杭州市上城区****          有限合伙人
   上述信息均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自然人除外)及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为准,上述合伙人与公司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
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参与投资的基金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金基本信息
业中心 D 座 508-655 室
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将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行业规定等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二)各投资人出资情况
                              认缴出资金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额(人民币万      认缴比例(%)
      名称
                                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1.08%
 上海高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普通合伙人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    32.26%
 深圳市汉清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21.51%
       柏楠          有限合伙人        500        5.38%
      方剑秋          有限合伙人       1000       10.75%
      李培灵          有限合伙人        300        3.23%
      吴晓刚          有限合伙人        300        3.23%
      田荣金          有限合伙人        300        3.23%
       陈鹏          有限合伙人        300        3.23%
      方东晖          有限合伙人       1500       16.13%
      总计             /        9,300.00    100.00%
  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基
金已完成首期实缴,基金募集工作已经完成,后续各合伙人将根据协议约定履行
剩余部分出资义务。
  (三)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七年(以下简称基金存续期限)。其中,前
五年为投资期,后两年为退出期,投资期自基金成立日起计算。如合伙企业在基
金存续期限内所有投资项目全部退出,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提前清算。经合计
持有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 51%以上的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基金存续期限可延续一
次,延续最长不超过二年。基金存续期限首次延续后需要再次延续的,则再次延
续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退出机制
  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后,出售被投资企业部分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退出;
  (五)上市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对高投宏腾不构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不将其纳入公司的合并
报表范围,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企业
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高投宏腾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六)投资方向
  合伙企业投资领域为高端制造行业,合伙企业的闲置资金可投资于货币基金、
现金及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
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七)管理和决策机制
  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三名委
员,均由管理人提名。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合伙企业投资、投资退出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具体
包括:
需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实行一人一票。需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事项需投资决
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的形式
可以是会议或其他非会议形式,且各方对拟投资项目应形成书面决议,载明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标的及基本信息、金额、持股比例、投资顾问等事项。合伙企业投
资决策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做出投资决策后,由管理人具体执行。
  如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多数成员认定,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与任何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存在关联交易,该等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如全体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均需回避表决的,则该等关联交易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
  (八)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协议所规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独占
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合伙企业与投资
项目相关交易方达成并签署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任何及全部法律文件;
  (2)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代表合伙企业取得、管理、维持和处分合
伙企业的资产,以及,代表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论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的全部表决权;
  (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
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护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包括聘用为合伙企业提供审计服务
的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订立、修改和终止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7)保管并维护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记录和账册;
  (8)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
协商、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9)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0)合伙企业完成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投后监控相关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选派人员代表合伙企业行使股东职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表决
权、信息知悉权、推进管理层激励机制),选派人员进入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议事
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如有)并争取获得一个或多个董事会席位)参与重
大决策和被投资企业发展规划、经营预算的制定;
  (11)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
动。
  在上述权利基础上,全体合伙人在此特别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依照协议在不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还可对下列事项拥有独立决定权:
  (1)决定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决定变更合伙企业注册地;
  (3)批准现有有限合伙人退伙,但通过权益转让形式退出合伙企业的除外;
  (4)法律及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权利。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基于诚信及公平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如因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执行事务
合伙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权限、职责、责任、除
名条件和更换程序均应适用协议项下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条款。
  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于其实缴
出资额,享有与有限合伙人相同的财产权利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有如
下权利:
  (1)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2)按照协议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
  (3)按照协议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
  (4)按照协议决定普通合伙人除名和更换的权利;
  (5)决策协议约定的需由合伙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协议
约定的利益冲突事项;以及
  (6)按照协议约定的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根据
《合伙企业法》及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
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
他规定需要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
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
提起诉讼;
  (7)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行使《合伙企业法》规定及协议约定的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以合伙企业名
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
形成约束的行为。
  (九)收益分配机制
  合伙企业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转让被投资企业权益的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清算所得、其他基于对被投资企业投资取得的收入,以及合伙企业的
其他所有收入,但需扣除合伙企业就该等收入应缴纳的税费(如有)。
  合伙企业全部收入在支付或预留协议约定应在合伙企业成本中列支或应由
合伙企业承担的各项费用,以及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返还其垫付的合伙费
用(如有)后,依据以下顺序分配:
  (1)首先,成本返还。按实缴出资比例向所有合伙人分配,直至所有合伙
人的分配所得等值于截至其到该分配时点累计向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2)其次,门槛收益分配。合伙企业按协议约定进行成本返还后还有余额
的,按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所有合伙人的门槛收益,直至所有合伙人
累计取得的投资收益达到门槛收益,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该合伙人每期实缴出资额对应的门槛收益金额=该合伙人每期实缴出资额×
单利 6%×核算期间总天数/365。其中,“核算期间总天数”为:每期实缴出资额
到达合伙企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专户之日(含当日)至合伙企业支付该期实缴出
资额对应的门槛收益之日(不含当日)期间的自然天数,按照“先缴付先收回”
的方式分段计算该合伙人每期实缴出资额对应的门槛收益金额。
  为免疑义,该合伙人可分配的门槛收益总额等同于该合伙人每期实缴出资额
对应的门槛收益金额之和。
  (3)然后,管理人追补分配。合伙企业按协议分配后还有余额的,则向管
理人进行追补分配,直至管理人获得的收益分配金额达到如下公式计算的金额:
管理人收益分配金额=全体有限合伙人获得的门槛收益总额/80%×20%。
  (4)最后,超额收益分配。合伙企业可分配投资收益在完成上述分配后如
仍有余额,则余额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的 80%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
进行分配;剩余部分(即超额收益的 20%部分)作为业绩奖励向普通合伙人分配。
  当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企业整体出现亏损,全体合伙人以实缴出资比例分
担合伙企业亏损。
  (十)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是否有一票否决权
  公司对高投宏腾拟投资标的无一票否决权。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目的及影响
  本次投资依托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团队、项目资源与平台优势,投资于具有良
好前景的项目,有利于公司在分享潜在投资回报的同时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为公
司及股东创造更多价值。公司在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基础上,借助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产业领域的专业研判能力,开辟多元投资渠道。本次合作投资主体不纳入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亦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存在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伙企业尚未完成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基金
业协会备案等程序,实施过程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
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的风险。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
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影响,可能
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
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公司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不超过公司出资额即 3,000 万元。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高投宏腾的运作情况,时刻关注投资标的的
相关信息,并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五、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参与高投宏腾份额认购、未在高投宏腾中任职。本次投资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
联交易的产生。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持续关注该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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