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说明
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广州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广电城市服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5%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也不存在因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
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说明》之
盖章页)
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