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维通
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通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
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维通利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8 号),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233.333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38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9,368.6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6,699.11 万元(不
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2,669.56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133 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
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额 投资额
无锡生产 无锡维通利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 32,025.45 31,110.59
基地智能
化建设项
目 小计 56,276.07 52,928.22
合计 166,654.79 159,374.06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部分为超募资金,
超募资金为 13,295.50 万元。
三、先期投入置换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
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 2024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
案》)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金额为 38,443.30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 38,443.30 万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6
序 募集资金拟 年 5 月 12 本次置换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号 投入金额 日自筹资金 金额
已投入金额
电连接株洲基地(一期)建
设项目
无锡维通利生产
基地智能化建设 32,025.45 31,110.59 13,230.31 13,230.31
无锡生产 项目
基地智能 无锡新能源生产
化建设项 基地智能化建设 24,250.62 21,817.62 447.01 447.01
目 项目
小计 56,276.07 52,928.22 13,677.32 13,677.32
北京生产基地智能化升级改
造项目
截至 2026
序 募集资金拟 年 5 月 12 本次置换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号 投入金额 日自筹资金 金额
已投入金额
合计 166,654.79 159,374.06 38,443.30 38,443.30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6,699.11 万元(不含增值税),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1,226.79 万元,
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以自筹资金预
序号 发行费种类 金额(不含税) 先支付金额 本次置换金额
(不含税)
合计 16,699.11 1,226.79 1,226.79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
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如果本次发行
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如果
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用于公司在建项目及新
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
目实际建设进度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先期已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支付的款项。”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9,670.09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事项无需股东会审议。
六、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
健审〔2026〕16505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深证上
〔2026〕547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北京维通利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募集
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
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秀娟 汪志伟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