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第 3—5 页
三、报告附件……………………………………………………… 第 6—10 页
(一) 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6 页
(二) 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7 页
(三) 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 第 8 页
(四) 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第 9-10 页
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16505 号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维通利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北京维通利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北京维通利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深
证上〔2026〕547 号)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北京维通利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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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北京维通利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5〕
范运作(2026 年修订)》(深证上〔2026〕547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北京维
通利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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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
(深证上〔2026〕
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8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
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2,333,334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30.38 元,共
计 募集 资金 189,368.67 万 元, 坐扣 承 销和 保 荐费 用 12,997.07 万 元后 的募 集 资金 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运河迎宾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0200053329202286242 的人民
币账户内。另减除已支付的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
露费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3,702.04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72,669.5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133 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 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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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投资额 或核准文号
株天发改备[2024]95 号、
天发改备[2025]36 号
无锡维通利生产基地
无锡生产 32,025.45 31,110.59 惠数投备[2024]305 号
智能化建设项目
基地智能 无锡新能源生产基地
化建设项 智能化建设项目
目
小 计 56,276.07 52,928.22
合 计 166,654.79 159,374.06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自 2024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8,443.3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占总投
序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铺底流 资的比
号 建设投资 合 计
动资金 例(%)
电连接株洲基地(一期)建设
项目
无锡生 无锡维通利生产基
产基地 地智能化建设项目
建设项 地智能化建设项目
目 小 计 56,276.07 13,677.32 13,677.32 24.30
北京生产基地智能化升级改
造项目
合 计 166,654.79 38,443.30 38,443.30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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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6505 号报告后附之
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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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6505 号报告后附之
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
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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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业证书编号 备案公告日期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kjb/sjypgjgba/202011/t20201102_385509.html
本复印件仅供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6505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他用无效且不得擅
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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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6505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费方华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
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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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6505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徐澄宬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
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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