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维
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通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198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6,233.333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38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189,368.6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6,699.11 万元(不含增值税)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2,669.56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
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6〕133 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人、募集
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公司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额 投资额
无锡生产 无锡维通利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 32,025.45 31,110.59
基地智能
化建设项
目 小计 56,276.07 52,928.22
合计 166,654.79 159,374.06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部分为超募资金,
超募资金为 13,295.50 万元。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
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
个月内实施置换。”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基于实际情况,公司存在以自有
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
后续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置换的实际需求。
主要原因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人员工资、奖金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
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
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
求。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社保
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同时考虑到员工住
房公积金由公司账户统一划转,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操作上存在不便,需以
自有资金先行垫付。
(三)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所涉款项,如应付工程款、应付设备采购款、应付材料采购款以及其他相
关所需资金等,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
本。
综上所述,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计划
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先以自有资金、银行承
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
金进行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一般账户。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相关经办部门提出付款申请流程,按公司
规定的资金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流程,以自
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进行款项支付。
(二)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募投项目分别建立明细台账及汇总表,定期汇总使
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
(三)公司财务中心定期统计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未置换的款项,提出置换付款申请,按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后,将
前期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对应的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上述置换事项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
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注:对于自开的银行承兑汇
票,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相关存款账户;对于
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相关存
款账户)。
(四)保荐机构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监管权,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
机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
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投项目的
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同意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
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人员工资及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相关账户。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则》
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
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秀娟 汪志伟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