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首都在线)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首都
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就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
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
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
(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
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
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
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
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首都
在线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
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
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授权和批准
(一)2026 年 6 月 18 日,公司 2026 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订<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议案。
同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认为
“公司《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26 年 6 月 1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相关议案不涉
及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2026 年 6 月 1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1公告了《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 2026 年 6 月 19 日至 2026 年 6 月 28 日。
(四)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北京首都在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2026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
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与上述议案有关的关联
股东已回避表决。
(六)2026 年 7 月 7 日,公司 2026 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2026 年 7 月 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6 年
(八)2026 年 7 月 7 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首次授予日)》,认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同意以 2026 年 7 月 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9.3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09 元/股”。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7
月 7 日。
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认为“本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的说明和承诺并经金杜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授予
日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本次确定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9.3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09 元/股。
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首次授予日)》,认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首都在线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首都在线 2026 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决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出具的
《审计报告》 (大华审字[2026]0011004019 号)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华内
字[2026]0011000058 号)、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专项说明、公司和激励对象的说
明和承诺并经金杜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证监
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首都在线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