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通利: 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7 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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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制定时间:2026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
 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价格风险、外汇风险、利率风
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为目
的,从事买入和卖出期货及衍生品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
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
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二)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
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生产所需采购数
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需要保值的数量;
  (四)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备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期货领导小组并行使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职责。期货领导小组包含:总经理、财务总监、企管总监等。
  第六条   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听取期货业务工作组的调研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
易方案;
  (三)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
和方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
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期货领导小组下设期货业务工作组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期货业务
工作组由期货业务交易员、风险控制员及财务核算人员等组成,负责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的具体执行,其主导职责如下:
  (一)修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并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相关账务处理、财务核算等工作;
  (五)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防范控制交易风险;
  (六)期货套期保值资料管理;
  (七)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期货业务交易员主要负责行情跟踪、交易方案执行、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
易指令、相关票据留档,反馈头寸变动与市场异动等;风险控制员主要负责核查
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各类风
险、违规及异常情形,协助防范、控制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等;财务核
算人员主要负责期货账务处理、月末保证金对账、相关票据与资料归档管理等。
  第八条 期货业务工作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
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
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或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单位、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领导小组和期货业务工作组具体执行。各项套期保
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
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套期
保值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经理签发。
  第十三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
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的权利。
  第十四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
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
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期货业务工作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期货
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
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十六条 期货业务工作组根据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
易方案执行,由交易员按照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申请所需资金,并根据公
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七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及时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
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打印并传递给财务核算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并做档案留
存。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风险控制员岗位,风险控制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
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财务部门相关
主管签订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金额。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平仓方案,选择对冲或实物交割方式履
行期货合约。若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应提前与现货产品销售部门、
财务部门、资金部门、交易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
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关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期货业务工作组选择两家以上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运作规范的
期货经纪公司,经资格审查后推荐给期货领导小组作为候选单位;
  (二)期货领导小组从候选单位中选定公司期货交易的经纪公司;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
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书,并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期货业务工作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
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
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五条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档案中必须披露相关风
险;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须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降低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加强对期货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
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
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且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提交的相关报告,对期货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
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风险控制员负责审查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监督交
易的执行情况,协助防范、控制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
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二十九条 公司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
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纪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
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追加的保证金数量,并及时上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要求;
  (3)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法律风险。
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期货领导小组立即终止
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二)风险处理程序:
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第三十一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
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领导小
组,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
行。公司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
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
关设施、设备,请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交易员每次交易后应及时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
况、计划建仓及平仓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期货业务工作组应于每月月初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上月套期保
值业务情况,包括当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态、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
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
  第三十七条 每年度结束后,期货业务工作组应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的损益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应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
况,董事会将根据相关报告,评估期货业务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确保其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与管理要求。
      第八章 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进行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
到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
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消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档案需妥善保管,
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
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露信息的,
由期货领导小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确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并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办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
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
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四十六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
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
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
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案委托期
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四十八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
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的,交易风险由本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
规定或超越权限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
务的,由违规行为人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并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
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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