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新能源: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多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7 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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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1248          证券简称:华润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6-003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润新能源”)于 2026
年 7 月 6 日召开 2026 年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
户及签订多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拟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用于
“新能源基地项目”、“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绿色生态发展综合利用项目”、
“融合发展型新能源项目”中各具体项目的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同时授权公
司董事长批准办理具体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
事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 年 5 月 15 日核发的《关于同意华润新能
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66 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无面值 A 股股票 2,107,255,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0.11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1,304,348,050.00 元,扣除
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 197,871,429.7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21,106,476,620.30 元。
   此款项已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本次公
开发行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已经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于 2026 年 6 月 27 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600461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分
别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已与联席保荐人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三、前期已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丙方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NRA75238122497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基地项目、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
绿色生态发展综合利用项目、融合发展型新能源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仅对资金划付进行本协议约定的形
式审核,不对项目本身即资金使用后果承担责任。
     (二)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
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主板监管规
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
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
方应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
在此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
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协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含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法
律)。
  (四)乙方提供资金监管产品服务,根据本协议约定,乙方对甲方在乙方开
立的监管账户内,专用于拟规划项目的监管资金的留存、收付提供监管账户管控、
余额查询及对账服务的监管功能,以实现资金管控目的。
  (五)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
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六)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
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七)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八)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
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
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九)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十)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十一)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
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十二)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
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
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
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十四)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
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四、本次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便于募集资金业务办理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根据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新设相应的专用账户进行存储,专户专用。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新
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用于“新能源基地项目”、“多能互补一体化项
目”、“绿色生态发展综合利用项目”、“融合发展型新能源项目”中各具体项
目的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批准办理具体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多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开立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分别用于“新能源基地项目”、“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绿色生
态发展综合利用项目”、“融合发展型新能源项目”中各具体项目的资金存储、
使用和管理,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批准办理具体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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