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6-040
转债代码:118056 转债简称:路维转债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5月14日
签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1159号),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1,999,954.08元,扣除与募
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0,297,748.4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991,702,205.66元,上述资金已于2026年7月3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
[2026]3267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经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
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
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和《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6年7月3日,本次公司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情况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募投项目 募集资金存放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额
招商银行股 厦门路维光电高
厦门路维光 份有限公司 世代高精度掩膜
电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分 版生产基地项目
行 (一期)
中信银行股 厦门路维光电高
深圳市路维
份有限公司 世代高精度掩膜
光电股份有 8110301013100883800 772,000,000.00
深圳华侨城 版生产基地项目
限公司
支行 (一期)
兴业银行股 厦门路维光电高
厦门路维光 份有限公司 世代高精度掩膜
电有限公司 厦门江头支 版生产基地项目
行 (一期)
中国农业银 厦门路维光电高
厦门路维光 行股份有限 世代高精度掩膜
电有限公司 公司厦门同 版生产基地项目
安支行 (一期)
兴业银行股
深圳市路维
份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及
光电股份有 337070100100735716 121,482,954.47
深圳华侨城 偿还银行借款
限公司
支行
中信银行股
深圳市路维
份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及
光电股份有 8110301012400884096 100,000,000.00
深圳华侨城 偿还银行借款
限公司
支行
注:募集资金存放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的保荐费、承销费后,保荐机构汇入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金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厦门路维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以
下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作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92910510510000,截至 2026 年 6 月 26 日,专户余额
为 0 万元。甲方一将根据厦门路维光电高世代高精度掩膜版生产基地项目(一
期)项目实施计划向本专户存入募集资金累计不超过 25,000.0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厦门路维光电高世代高精度掩膜版生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
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于
转入募集资金专户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
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
买除乙方银行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该机构与甲
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琳、颜利燕可以随时到乙方处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及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扫描件发送丙方,并于每年 1 月 5 日之前向丙
方寄送上年度完整的纸质版对账单。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于更换前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三方监管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用于甲方厦门路维光电高世代高精度掩膜版生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
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于
转入募集资金专户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
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
买除乙方银行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该机构与甲
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琳、颜利燕可以随时到乙方处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及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扫描件发送丙方,并于每年 1 月 5 日之前向丙
方寄送上年度完整的纸质版对账单。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于更换前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厦门路维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以
下合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作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9210100117178888,截至 2026 年 6 月 25 日,专户
余额为 0 万元。甲方一将根据厦门路维光电高世代高精度掩膜版生产基地项目
(一期)项目实施计划向本专户存入募集资金累计不超过 22,200.0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二厦门路维光电高世代高精度掩膜版生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
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于
转入募集资金专户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
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
买除乙方银行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该机构与甲
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琳、颜利燕可以随时到乙方处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及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扫描件发送丙方,并于每年 1 月 5 日之前向丙
方寄送上年度完整的纸质版对账单。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于更换前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三方监管协议四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厦门路维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以
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作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0390001040666899,截至 2026 年 6 月 25 日,专户余
额为 0 万元。甲方一将根据厦门路维光电高世代高精度掩膜版生产基地项目(一
期)项目实施计划向本专户存入募集资金累计不超过 30,000.0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厦门路维光电高世代高精度掩膜版生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
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于
转入募集资金专户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
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
买除乙方银行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该机构与甲
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琳、颜利燕可以随时到乙方处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及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扫描件发送丙方,并于每年 1 月 5 日之前向丙
方寄送上年度完整的纸质版对账单。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于更换前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三方监管协议五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
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于
转入募集资金专户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
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
买除乙方银行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该机构与甲
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琳、颜利燕可以随时到乙方处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及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扫描件发送丙方,并于每年 1 月 5 日之前向丙
方寄送上年度完整的纸质版对账单。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于更换前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六)三方监管协议六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
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于
转入募集资金专户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
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
买除乙方银行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该机构与甲
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琳、颜利燕可以随时到乙方处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及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扫描件发送丙方,并于每年 1 月 5 日之前向丙
方寄送上年度完整的纸质版对账单。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于更换前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