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7 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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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6-053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2026
年 6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关于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2026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7 月 7 日(星期二)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7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7,403,3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0750%,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9,706,03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16.78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
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1,513,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6194%;反对 5,539,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5%。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807,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200%;反对 5,539,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017%;弃权 35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1,493,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6113%;反对 5,577,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4%。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87,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070%;反对 5,577,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148%;弃权 33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1,521,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6226%;反对 5,537,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2%。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815,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646%;反对 5,537,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887%;弃权 34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11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0528%;反对 6,866,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8%。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40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985%;反对 6,866,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001%;弃权 42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指派王佳乐律师、余婷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会决议;
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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