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9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 1,14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3%,可交易时间为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是否为控
本次解除
股股东、 本次解除 尚未解除
股东姓名或名 本次解限 限售股数
序号 实际控制 任职情况 限售登记 限售的股
称 售原因 占公司总
人或其一 股票数量 票数量
股本比例
致行动人
奉新县盛通企
(有限合伙)
合计 — 1,149,000 1.23% 519,000
注:解除限售原因:
A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
B 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
C 自愿限售解除限售
D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E 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
F 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
G 其他(说明具体原因)
奉新县盛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盛通合伙”)之前为公司原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于上市前获得股份。2026 年 5 月 31 日,盛通合
伙与宁新新材原有实控人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并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平台披露了变动公告。
相关承诺说明:
“2.4.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
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
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合伙企业/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根据以上规则及承诺,盛通合伙参考原实控人(李海航系公司董事,总经理;邓
达琴系公司董事长;李江标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高管身份,上市后股票做
了限售处理,锁定期满后,解限了 25%。现盛通合伙一致行动协议终止,符合申请解
除限售登记的条件。
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 数量(股) 百分比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74,342,662 79.86%
有限售条件的 3、其他法人 519,000 0.56%
股份 4、限制性股票 0 0%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18,750,738 20.14%
总股本 93,093,400 100%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未满足锁定期后满 2 年规定,如股份减持,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
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限售
股份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如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规定的减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
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二)《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数据表》
(三)《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售申请书》
(四)《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售申请表》
(五)《中国结算提供的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六)《中国结算提供的关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的通知》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