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新材: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7 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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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24       证券简称:江南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9
            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1805 号)同意注册,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643.63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10.5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403.8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
民币 5,296.85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3,107.0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出具容
诚验字[2025]361Z0009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2026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增加部
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
“营销中心建设项目”,新增“铜球系列产品产业化扩产项目”,并将“营销中
心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5,357.50 万元(截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数据,
包括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及现金管理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具体
金额以实施变更时的募集资金金额为准),全部变更投入至“铜球系列产品产业
化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增加实施地点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6 月 17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
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要求,近日,公司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鹰潭月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江西江南新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研发中心建设
料科技股份有     有限公司鹰潭高新   14397401040011406
                                         项目
限公司        开发区支行(注 1)
江西江南新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铜球系列产品
料科技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南昌 64220078801700000225 产业化扩产项
限公司        经开支行(注 2)                     目
   注 1: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高新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方为其上级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
月湖支行。
   注 2: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方为其上级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月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
所主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2,391.43 万元。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
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
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
期回收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实施
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
方应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
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
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 project_jmt@citics.com。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
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方获取对账单。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
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
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铜球系列产品产业化
扩产项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管协议》,就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做出约定。
目、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将首
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营销中心建设项目”变更为“铜球系列产品产业化
扩产项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补充协议:
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4220078801700000225,
截止 2026 年 5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366.37 万元(该专户有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金额 4,991.12 万元,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建设使用需要,及时归还临时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铜球系列产品产业化扩产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5,357.50 万元。”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
《补充协议》未作出约定的,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本协议
壹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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