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 2026-025 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金额:58,235,146.8 元(不含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按照《执行通
知书》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近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有能源)
收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罗区法院)送达的
(2026)闽 0802 执 3976 号《执行通知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称龙岩国投)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豫西煤炭储配中心(以下
简称豫西煤炭储配中心)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龙岩国投向豫
西煤炭储配中心预付煤款 6,000 万元,若在最长提货周期内未完成提
货,视为弃货;因终止合同或弃货的,豫西煤炭储配中心在收到龙岩
国投书面退款申请书 5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回剩余预付款。后因上
述买卖合同履行发生纠纷,龙岩国投将大有能源、豫西煤炭储配中心
起诉至新罗区法院。龙岩国投诉讼请求为:1.大有能源及豫西煤炭储
配中心立即退还龙岩国投预付货款 58,235,146.8 元,以及以该款为基
数、自 2025 年 2 月 9 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滞纳
金;2.大有能源及豫西煤炭储配中心立即向龙岩国投支付律师代理费
豫西煤炭储配中心负担。
号民事判决:1.豫西煤炭储配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龙岩国投货款 58,235,146.8 元,并支付以 58,235,146.8 元为基数、自
豫西煤炭储配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国投因本
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 290,000 元;3.豫西煤炭储配中心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国投诉讼保全申请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范围内承担责任后的不足部分向龙岩国投承担支付责任;5.案件受理
费 339,201 元、鉴定费 59,500 元由豫西煤炭储配中心、大有能源负担。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
岩中院)提起上诉,龙岩中院于 2026 年 4 月 7 日立案。
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39,201 元由大有能源、豫西煤炭储配中心负担。
二、《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2026)闽 0802 执 3976 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
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第 22 条的规定,责令大有能源、豫西煤炭储配中心自本通知书送达
之日起 3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如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同时根据会计准
则相关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财务处理,本次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
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