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受让价
格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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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受让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3468/FY/2026-686
致: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饲料”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广
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粤
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以
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广东粤海饲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
下简称“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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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要求,
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调整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对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
府部门、公司、其他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说明、承诺或其他文
件作出判断。
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
原件是一致的。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不对公司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
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
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或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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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调整涉及的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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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受让价格的议案》,并认为:“本
次预留份额分配及调整预留份额受让价格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 年 3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广东粤海饲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中关于预留
份额分配及调整预留份额受让价格的规定,分配、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
响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受让价格的议案》。
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受让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
关联董事郑会方、郑超群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权 登 记 日 的 总 股 本 700,000,000 股 剔 除 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股 份 后 的 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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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金股利 78,747,409.71 元。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实施完
毕。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员工持
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
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调整后的受让价格为:7.87-0.113=7.76 元/股(四
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鉴于此,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拟受让股份的受让价格进行调整。调
整后,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受让价格由 7.87 元/股调整为 7.76 元/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次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调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受让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7 月 6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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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卓檀 刘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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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