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亚康股份
股票代码:301085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和凤西路 148 号 310-8 室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和凤西路 148 号 310-8 室
一致行动人一:徐江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中园****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18 号 805 室
一致行动人二:南京天佑永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水保东路 3 号 2 栋 213 室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水保东路 3 号 2 栋 213 室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七月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祥远
指 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至鸿
天佑永沣 指 南京天佑永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上市公司、亚康
指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
本报告书 指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协议转让股份导致其持股数量减少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报告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采取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企业名称 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徐清
成立时间 2016 年 11 月 04 日
注册资本 7,6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MA05LG528E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营业期限 2016-11-04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
经营范围
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和凤西路 148 号 310-8 室
通讯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和凤西路 148 号 310-8 室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在公司任职
姓名 (万元)
合计 7,600 100.00%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一致行动人一
姓名:徐江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2310041973********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中园****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18 号 805 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任职情况:
任职单位 职务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上海倚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亚康石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监事
天津康运德易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一致行动人二
企业名称 南京天佑永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曹伟
成立时间 2016-11-07
注册资本 5,267.252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MA05LG8F3D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营业期限 2016-11-07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
经营范围
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水保东路 3 号 2 栋 213 室
通讯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水保东路 3 号 2 栋 213 室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在公司任职
姓名 (万元)
合计 5,267.252 100.00%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祥远至鸿股东徐清、徐平系徐江先生姐姐,徐江先生为天佑永沣的有限合伙
人,三者为一致行动人,徐江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系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导致其持股数量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
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
增持或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 12
个月内需要处置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
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导致其持股数量减少。本
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 占剔除回购 占剔除回购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义务人 专户后总股 专户后总股
(股) 例 (股) 例
本比例 本比例
徐江 无限售条件股份 31,638,478 36.46% 36.73% 31,638,478 36.46% 36.73%
祥远至鸿 无限售条件股份 8,808,998 10.15% 10.23% 128,998 0.15% 0.15%
天佑永沣 无限售条件股份 1,358,671 1.57% 1.58% 1,358,671 1.57% 1.58%
合计 41,806,147 48.18% 48.54% 33,126,147 38.17% 38.46%
注:上表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项之和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二、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 4,340,000(股票代码:301085)
股股票。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 标 的 股 份 转 让 价 格 为 59.64 元 / 股 , 转 让 价 款 共 计
(1)在本协议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在乙方确定的银行以乙
方的名义开立共同监管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该共管账户作为乙方向
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专用账户,因开立、维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
乙方承担,股份转让价款留存共管账户的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乙方享有。共管账户
的银行预留印鉴应为甲方和乙方指定的印鉴或签字,且资金划付应由甲乙双方在
共管账户所属银行柜台办理,不得以其他方式办理和实施资金划付。
(2) 乙方应按照以下进度向共管账户支付转让价款:
支付转让价款的 50%,即人民币 129,418,8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玖
佰肆拾壹万捌仟捌佰元整);
称“交割”)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剩余 50%转让价款,即人民
币 129,418,8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玖佰肆拾壹万捌仟捌佰元整)。
(3)提前支付安排: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转让确认书》之日后 5 个工作
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配合,从共管账户中向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转让
价款的 50%,即人民币 129,418,8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玖佰肆拾壹
万捌仟捌佰元整,下称“提前支付款”)。
双方确认,该提前支付款为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组成部分,在最终结算
时,该笔提前支付款将从应付总价款中予以抵减。
(4)最终支付:自转让完成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各自委派代表
在 共管账户 所属银行 柜台办理共管账户 内剩余 50% 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款手续,将全部剩余款项划转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
股份转让价款未在前述期限内划转,则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
申请。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确认书》及其他有关文件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即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协议其他方(“守约方”)损失(含诉讼费、
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时,
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同时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
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2)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与的任何宽容、宽限,
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权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能视为该方
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
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
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3)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
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政策、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方面的重大变动;
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性灾害;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
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等突发事故的情况,导致本协议任
何一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当在
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本协议自甲方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章/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补充协议的签署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险机构,本次将通过其名下的“富德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1”受让本次交易的上市公司股份。南京祥远至鸿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1)、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 日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丙方: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1、甲方与乙方已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下
称 “原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转让亚康股份(股票代码:301085)434 万
股股票;
限公司-自有资金 1;
同意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项下全部交易安排。
现补充约定如下:
乙方转让其持有的 434 万股股票(股票名称:亚康股份,股票代码:301085),
转让价款共计 258,837,6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捌佰捌拾叁万柒仟陆佰
元整。同时,原协议项下乙方对应的股份受让、实际过户主体为富德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1,该专户依托乙方主体设立、由丙方担任资产管理人;
户名下,即视为原协议约定交割完成、乙方履行完毕受让义务;
充协议与原协议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以原协议
为准。
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与深圳市富德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市富德科技有限公司于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深圳市富德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 4,340,000(股票代码:301085)
股股票。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 标 的 股 份 转 让 价 格 为 59.64 元 / 股 , 转 让 价 款 共 计
乙方应按照以下进度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转让价款:
(1)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
书》
(下称“转让确认书”)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首笔转让价款 75,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柒仟伍佰万元整;
(2)转让完成日之日起 2 个月内,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 67,000,000.00 元,
大写人民币陆仟柒佰万元整。
(3)转让完成日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剩余转让价款 116,837,600.00 元,
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陆佰捌拾叁万柒仟陆佰元整。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
申请。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确认书》及其他有关文件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即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协议其他方(“守约方”)损失(含诉讼费、
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时,
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同时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
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2)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与的任何宽容、宽限,
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权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能视为该方
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
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
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3)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
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政策、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方面的重大变动;
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性灾害;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
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等突发事故的情况,导致本协议任
何一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当在
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本协议自甲方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章/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补充协议的签署
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市富德科技有限公司于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深圳市富德科技有限公司
账户支付转让价款:(1)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
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下称“转让确认书”)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首笔转
让价款 75,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柒仟伍佰万元整;(2)转让完成日之日起
(3)转让完成日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剩余转让价款 116,837,600.00 元,大写
人民币壹亿壹仟陆佰捌拾叁万柒仟陆佰元整。”)在本次调整后的具体支付节奏
修改为:
“4.1 乙方应按照以下进度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转让价款:(1)在本
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下称“转
让确认书”)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首笔转让价款 75,000,000.00 元,大写
人民币柒仟伍佰万元整;(2)转让完成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转
让价款 67,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陆仟柒佰万元整。(3)过户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转让价款 116,837,6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陆佰捌拾
叁万柒仟陆佰元整。为避免疑义,过户之日是指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且乙方收到《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充协议与原协议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以原协议
为准。
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祥远至鸿本次协议转让的 8,680,000 股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该部分股份不
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
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出让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
股份亦不存在其他安排。
徐江先生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已全部解除司法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东部分股份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
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
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徐清
一致行动人一(签字):
徐江
一致行动人二(盖章):南京天佑永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曹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北京市
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亚康股份 股票代码 301085
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南京市
册地
伙)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变化□
是? 否□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注:信息披露义务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人是上市公司实际
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东 控制人 控制人的一致行动
东的一致行动人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
持股数量:祥远至鸿持有 8,808,998 股,徐江持有 31,638,478
致行动人披露前拥有
股,天佑永沣持有 1,358,671 股,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比例:祥远至鸿持股比例为 10.15%,剔除回购专户比例为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天佑永沣持股比例为 1.57%,剔除回购专户比例为 1.58%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变动数量:祥远至鸿变动 8,680,000 股,徐江变动 0 股,天佑永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沣变动 0 股
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
变动比例:祥远至鸿未剔除回购专户变动比例为 10.00%,剔除回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购专户变动比例为 10.08%;天佑永沣未剔除回购专户变动比例为
数量及变动比例
动比例为 0.00%,剔除回购专户变动比例为 0.0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时间:2026 年 5 月 28 日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方式:协议转让
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不适用
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 是□ 否?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
是□ 否?
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否?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
是□ 否?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不适用
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徐清
一致行动人一(签字):
徐江
一致行动人二(盖章):南京天佑永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曹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