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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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 088 号
致: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欣锐科技”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
欣锐科技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欣锐科技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I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欣锐科技、公司 指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董事会依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进行
本次授予 指
《激励计划(草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指
案)》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指
法》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限制性股票、第
指 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授并登记的公司 A 股普
二类限制性股票
通股股票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符合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条
激励对象 指
件的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
授予日、授权日 指
日期,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本文,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II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
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出具《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
法律意见书
关的议案。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
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的议案,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情况如下:
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
计划,有 4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将前述人员原拟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股票期权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00 人调整为 192 人。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权日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权日为 2026 年 7
月 6 日。
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授予日/授权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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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以 23.8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1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0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 29.8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1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0 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对象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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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 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核查意见等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
关事项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达认为: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李忠 林晓春
__________________
左浩池
年 月 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