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7 月 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财会〔2023〕4 号)及《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由公司选聘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上述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和执业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经验,拥有能够按时完成审
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
务相关的刑事处罚;
(六)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三
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
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
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
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
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
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
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
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
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
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
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
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
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
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
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同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
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及改聘
第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连
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
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
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
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外,为保持审计工作
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因业务需要公司拟续聘同一会计师事
务所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将审计服务需求和审
计费用报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
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或提出辞聘的;
(四)公司认为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
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
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
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
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
变化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
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
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签订审计约定
书时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选聘文件及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