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
酬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的核心部门
负责人、核心子公司董事与高管。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
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
符,发挥薪酬的激励与约束功能;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
机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
行预算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
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公司在制定、调整薪酬方案过程中,充分考量全体职工薪酬提升事宜,合
理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持续完善职工薪酬保障机制,促进全体职工共享企
业发展收益。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董
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标准、构成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如下:
(一)董事薪酬
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
担。
职务的董事)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是年度
的基本报酬,根据个人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确定,基本薪酬每月 4 万
元;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即根据经营业绩和管理工作考核结果
确定绩效薪酬的兑现水平。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
的董事),如果不在公司股东单位任职董事、高管、领取薪酬的,公司采取固
定津贴,每月 1.0 万元。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外部
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是
年度的基本报酬, 根据个人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确定;总经理基本月
薪 3 万元,副总经理(兼任其他高管职务的)基本月薪 3 万元,副总经理(无
兼任其他高管职务的)基本月薪 1.5 万元;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
钩,即根据经营业绩和管理工作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的兑现水平。其中绩效
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由公司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且不限于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相关权益。
第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就重大事项设置专项奖励,且专项奖励适
用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应奖励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薪酬(津贴)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
酬按照年度考核评价发放。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确定与
支付以绩效考核为主要参考依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上述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针对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根据实际薪酬情况确定部分
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参照年初制定的董事、高管薪酬绩效考核指标展开。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
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部分;
(三)按照公司考勤及绩效考核制度等扣减的薪酬部分;
(四)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
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薪酬调整分为整体调整和个别调整。整体调整依据公司盈利状
况、同行业薪资水平、通胀水平、组织结构等决定。个别调整主要根据个人年
度考核结果和岗位变动、职责变化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按照
规定程序对相应条款予以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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