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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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6 年 7 月 6 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
等内容。
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 1 号楼 10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
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6 日的交
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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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 37,192,94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743%。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410 名,代表公司
有 表决权 股份数为 24,535,656 股,占 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
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
计 4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1,728,59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0311%。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412 人,
代表股份 3,477,9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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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60,789,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8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38,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941%;反对 878,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664%;弃权 6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95%。
议案逐项表决:
(1)审议通过《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60,642,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6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92,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847%;反对 859,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057%;弃权 22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96%。
(2)审议通过《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60,627,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76,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304%;反对 855,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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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108%;弃权 2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87%。
(3)审议通过《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60,634,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84,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461%;反对 848,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952%;弃权 2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87%。
(4)审议通过《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60,604,4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53,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783%;反对 878,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486%;弃权 24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31%。
(5)审议通过《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60,612,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61,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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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997%;反对 872,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761%;弃权 24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42%。
(6)审议通过《限售期及上市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60,632,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82,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886%;反对 848,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894%;弃权 24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20%。
(7)审议通过《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60,639,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4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88,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841%;反对 839,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335%;弃权 24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24%。
(8)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60,639,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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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89,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898%;反对 847,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664%;弃权 24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37%。
(9)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60,635,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84,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691%;反对 847,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808%;弃权 24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01%。
(10)审议通过《募集资金投向》
表决结果:同意 60,630,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4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79,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167%;反对 842,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198%;弃权 25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35%。
表决结果:同意 60,608,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9,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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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58,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077%;反对 849,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326%;弃权 269,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97%。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07,7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9,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57,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732%;反对 850,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671%;弃权 269,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97%。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07,7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9,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57,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732%;反对 850,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671%;弃权 269,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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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60,670,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19,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765%;反对 806,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866%;弃权 25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70%。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78,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28,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198%;反对 803,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898%;弃权 24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04%。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755,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04,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175%;反对 730,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985%;弃权 24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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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40%。
表决结果:同意 60,705,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54,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731%;反对 778,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969%;弃权 24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00%。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28,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77,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707%;反对 854,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620%;弃权 24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74%。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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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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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刘 佳
经办律师:
肖月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