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6-046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损失 1,768,709.89 元;科露宝已支付
整个合同期限全部授权费中的 700 万元,因合同履行期限未到提前解除,贝因美
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科露宝授权费 369 万元。
在上诉期,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
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因美”)于近日收到杭州市
滨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浙 0108 民初 8171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述
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浙江科露宝食品有限公司因销售代理合同纠纷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收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受
理案件通知书》[(2024)浙 0108 民初 8171 号]等法律文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与 2024 年 12 月 10 日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s://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浙 0108 民初 8171 号《民
事判决书》,法院认为:(1)科露宝未完成 2023 年销售任务量构成违约,其违
约行为导致贝因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贝因美有权依法解除合同。(2)在协议
未约定合同解除后授权费如何处理的情况下,法院考虑授权费的性质、合同履行
期限等因素,酌情确定贝因美退还授权费 369 万元,其余损失主张,科露宝系违
约方,无权主张,均不予支持。(3)关于贝因美销量差额损失补偿,该主张实
质系贝因美作为解除权人要求违约方赔偿履行利益,于法有据,法院支持贝因美
要求科露宝赔偿 1,768,709.89 元的部分,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浙江科露宝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贝因美特医配产品合作协议》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解除;
(二)被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浙江科
露宝食品有限公司授权费 3,690,000.00 元;
(三)反诉被告浙江科露宝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
诉原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损失 1,768,709.89 元;
(四)驳回原告浙江科露宝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本期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
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财务核算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